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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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郭信主
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
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③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
‛‚实行书记员单列序列。
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是一个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一个是‚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
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①。
二、助理审判员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问题
根据1999年出台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即‚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 2004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
②‚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结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改革措施,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径,首先是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过修改《法官法》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切断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常规晋升模式,接着实行法官的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同时对落选的法官或者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旧有法官,调整出审判岗位或者转化为法官助理制度,以确保员额化情况下法官数量能够维持法院正常运转。
法官在定额化的前提下,员额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时也不任命助理审判员,而是直接任命审判员。
同时,为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还从外部不断大量补充新的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作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实践中,也有理解认为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法官助理‛,进而认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将助理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助理。
因为根据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的规定:‚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
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从词义角度看,‚协助‛即为从旁帮助、辅助之意。
应当说,‚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审判员助理‛,即现在的‚法官助理‛。
只是我们过去一直把这一助理审判员制度走了样,现在又高呼创新③。
但根据《法官法》,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
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④。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条件下,法官助理改革绝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职务序
列、增加人手的问题,而且也是对原有审判人员队伍进行内部重新优化组合的过程,它要承担优化审判资源,调整促成一个精英化法官队伍的目标。
三、法官助理是否采用聘用制的问题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支持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过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员编制少、机构建制特别的基层法院,存在太多困难和障碍,增编太难、审判长选任后落选的旧有审判人员摆资历、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现象已经暴露,难以转化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审判压力非常大,只有走编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编外‛路子,上述诸多问题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
理论界也有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来法院人员构成中应当是除了法官作为固定人员担任终身职务以外,其他都应实行聘用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合理地增强人员的流动性②。
反对者认为,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要求法官助理‚…(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
‛,同时法官助理从事的属于国家公务,只能由有执行公务资格公务员完成。
根据国家对编制控制的精神,机构实有人员不能突破规定的编制,对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有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③。
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进行平面扩张,没有根本上优化重组内部审判资源,回避了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一时间应付了审判工作需要,长远来看还会面临不断增加的难题。
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同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从正式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新进人员已经全部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不是不可以参考采用,但同时书记员
虽然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务员身份,仍为聘用制司法公务员,法官助理比书记员技能要求更高,为其队伍的稳定发展而言,再结合考虑到中国实际来看,仍需尽量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公务员序列,否则相比法院其他各类人员仍有失偏颇。
但是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各地区各法院情况差别太大,故不能一刀切。
笔者认为,对于审判任务重、内部改革阻力过大、编制有限的法院,如果争取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编制有空缺的时候再择优录用,或等待我国确立相关法律依据后再集中展开。
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们不涉及职级发展问题,将来做得好也不可能晋升法官,现行法官在公务员待遇中就已经很低,聘用制法官助理们的待遇很难有持续吸引力,部分人员可能会一直心态不稳,队伍相应流动性可能会更大一些,对其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们应当根据其特点对其合理定位、扬长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职能,强化管理,除了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则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业绩考核、薪金升降的规则、社保缴纳、招录、辞退、辞职等一整套规则。
在必要的时候,如果有机会,对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尝试帮助解决或争取为地方事业编制,以增强法官助理职位对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则和比例问题
(一)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问题
对于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据法官助理的性质和职责,我们认为宜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法官助理配臵要好钢用在刀刃上。
法官助理要优先配备给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法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
只有将优秀的法官助
理优先配臵到能力强的法官上,才能发挥1+1>2的效用。
(2)专业化原则。
根据当前的审判形势,我国法院审判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因此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审判经验的特点,对应不同的审判庭而合理配臵,尽量避免,像书记员一样在全院范围内统一配臵使用。
(3)法官助理必须相对固定。
尽管法官助理不是法官的私人秘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助理必须对某个法官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便于法官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并合理进行工作划分①。
(4)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比例必须灵活。
在我国,即便同为基层法院,但不同地区的法院案件量、法官队伍素质等情况差别较大;受理案件的对象特点不同,案件的简繁程度也不同,审理案件的程序也不同,不同的审判方式导致了工作量也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考虑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臵比例时,应考虑自身的特点,设计较为灵活的方案②。
(二)实践中一些法院的法官助理配备的比例介绍
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实行‚1+1+1‛,,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在法官助理配备上,从最初的3:2:1到实行‚3:N:1‛模式:具体到民商事案件,因为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实行3:5:1的配臵,5名法官助理中,2名负责庭前准备工作,3名负责开庭后的辅助工作;刑事审判因为庭前准备工作少,可以实行3:2:1或者3:3:1的配臵③。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实行‚3122‛模式,‚3122‛既是合议庭组合模式的简称,也是审判工作运行的崭新机制。
该机制下各业务庭以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并在合议庭内另设1个速裁独任庭。
具体操作是,
立案庭直接分案至合议庭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在速裁法官的指导下完成文书送达、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挑出简单案件、可调解与撤诉案件,交与速裁法官及时办结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刑庭王冬香提出了‚142‛审判模式,即一名独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一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单元模式,其中四名法官助理,包括两名前助理,两名后助理,前助理负责开庭前和开庭时与审判有关的各项工作;后助理就附带民事的赔偿做调解工作,对调解无效的要计算出赔偿数额,交法官审核,案件宣判后按法官的要求起草法律文书。
二是两名书记员,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事务性工作。
王冬香又把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成两个组,每组由一名前助理,一名后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分别负责不同的案子。
而海淀法院的民四庭又推出了‚131‛模式⑤。
五、法官助理的考核和管理制度应当有针对性的问题
目前法官、书记员都有规范的单独序列的考核管理制度,而法官助理作为一项介于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一种法律技术性助手,有自身特殊的规律,应当单独序列予以管理。
另外,法官助理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也很高,新招法官助理可能总体会稍有欠缺,但后期会逐步提高,必须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职级和待遇调整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
虽然最高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意见》已经提出了对法官助理的一些管理规定,例如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定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参考审判人员实行回避、职级配备等,但是都是非常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自身法官助理构成的实际情况,尽早确立关于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任免调整规则、
法官助理等级、考核、培训、奖惩、薪酬福利待遇、辞职辞退、权利保障和救济等一整套制度,是法官助理的管理有章可循,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举个例子,在对法官助理的考核管理规定中,应明确考核的原则和相对量化指标,法官助理通过试用期以后,可以根据能力、业绩的差别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法官助理同时应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六、结论
法官助理,可以说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路径之一。
法官助理改革的发展前景虽因其艰辛①存在一些担忧,但仍然是充满希望和令人鼓舞的。
今天,法官助理改革已经走到了攻坚阶段,改革的深入发展,需要国家层面法律和政策的强有力支持,亟待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