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盘活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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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盘活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问题的思考
作者:周科宇
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4期
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关键期,为响应国家号召,国有企业更应充分发挥既有大量划拨土地的资源优势,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积极整理与盘活。
基于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资源盘活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划拨土地资产盘活
一、引言
按照《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指导精神,要求我们珍惜每一寸国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快转变国土开发利用方式,全面提高国土开发质量和效率,坚持节约优先与高效利用相统一。
针对国有企业既有土地,特别是划拨土地的特性,在影响因素、盘活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为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的盘活提供相关的信息。
二、影响土地盘活的因素
1.城市规划的调整。
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企业既有的部分空置土地有被当地政府规划为商住、公服、绿化等用地的可能性,企业不能因持有土地权属既忽视对城市规划调整的重视。
2.土地资源的清理。
部分企业因既有土地资产的量较大,可能存在仅着眼于成片地块的管理,而忽视管内的零星空置土地资源。
实际上,借助对清理整合零星土地,通过整体打包,可大幅提升资产价值,进而转化为可利用的优势资源。
三、对传统盘活方式的思考
1.按政府收储方式盘活土地。
土地收储通常可分为市场型、补偿型、强制型三种形式。
其中,市场型收储的特点是,可视作按市场规律执行的“买卖行为”,收储行为双方地位对等,收储价格可由双方协商或参考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补偿型收储的特点是收储价格不是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而是更侧重于依据被收储土地的原用途、拟用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目前主要体现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收储;强制型收储的特点是采取法律、行政手段无偿收回非法的、不符合规划的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由于国有企业的既有用地收储通常应归属市场型收
储,因此仅对该种收储方式进行分析。
对于市场型收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可细分为先补偿后收储和政府先出让土地后返还补偿款(俗称“先征后返”)两种方式。
1.1先补偿后收储。
先由土地收储双方根据拟收储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和搬迁损失进行补偿金额协商,再由土储部门按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进行土地收储,补偿费用支付给企业,被收储土地的后期收益全部归政府所有,与企业无关。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企业可与政府商定在获得补偿费用时只需出具财务收据,减少税务成本,且处置程序简便,获取现金的周期较短;缺点是前期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成本较高。
1.2政府先出让土地后返还补偿款。
在政府财政无力先支付收储补偿款的情况下,经土地收储双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由企业先行办理拟收储土地的注销手续,将土地权属转至当地政府,再由政府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获取收益,土地收益根据前期所签协议的约定返还企业。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与政府的难度低,可最大程度获取当地的相关优惠政策;缺点是企业无法掌控被收储土地的出让流程,获取资金收益的时限无法确定。
2.按权属转让方式盘活土地。
2.1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将既有空置土地的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所转让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可较快完成交易,交易风险小,处置周期短;缺点是转、受让双方需承担的税费较高。
其中: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转让方需缴纳契税(按成交价计算,税率3%至5%)、印花税(按成交价计算,税率0.05%)、营业税(按土地转让价与购置价价差计算,税率5%)、城建税(按所缴营业税额计算,税率7%)、教育费附加(按所缴营业税额计算,税率3%)和土地增值税(按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税率30%至60%);受让方也需缴纳契税(按成交价计算,税率3%至5%)和印花税(按成交价计算,税率0.05%)。
2.2通过股权转让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企业以自持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再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开发商取得转让收入,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转让。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税务成本较低;缺点是操作程序复杂、处置周期长,同时若对拟受让股权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分析考察不足,则易存在资金收益风险。
3.按自主开发方式盘活土地。
企业根据自持的存量土地,通过变更性质、调整用途、提高配套比例等方式自主进行开发,进而盘活闲置资产,提升资产利用率,创造经济价值。
3.1变更既有土地性质。
政府突破招、拍、挂制度,允许企业改变既有土地性质,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将划拨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由企业自行进行开发利用。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开发需求进行操作;缺点是突破了现行的政策,除个别省、市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个别企业以外,在国内大部分地区无法实现划拨土地协议出让。
3.2调整既有土地用途。
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允许企业申请调整既有土地用途。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在当地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调整行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灵活机动的选择调整目标和时机;缺点是国内各地、甚至对企业所属行业适用的政策存在差异。
3.3提高土地配套指标。
政府允许企业利用自持土地进行二次开发,由企业在土地内增加配建职工住宅、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并允许对配建房屋办理相应产权。
按该方式进行盘活,优点是企业可利用既有的空置、低效土地开展配套设施建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缺点是对于该类增建的房屋,当地政府通常会限制交易范围,不允许面向市场进行销售,企业无法直接获取现金收益。
四、对土地盘活新方式的探索
1.划拨土地的盘活并非铁板一块。
虽然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并未堵死企业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处置和盘活的出路。
对于国家、地方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法合规的按政府收储、权属转让、自主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
2.企业应主动了解属地土地政策。
各省、市会结合当地的需求,制定出台一些相应的土地处置政策,在国家层面既有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策,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可以灵活机动的开展土地资产盘活。
因此,国有企业应积极的与属地政府、土地资产所在地政府部门进行对接,主动去了解掌握可用的土地政策,寻求政府支持,互惠互利的开展既有土地利用和资产盘活。
3.企业应充分掌握自身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的盘活工作,归纳起来实质为三步——清理、整理、处置,其中最基础的工作即为清理自己的“家当”,梳理分析既有资产的优势。
再通过科学论证,进而研究确定盘活的方式。
成宗成片的土地,不进行整理,也无法进入一级市场;零星分散的地块,通过整理打包,也可以成为优势资源。
因此,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更应该充分重视既有土地这一资源,顺历史潮流而动,借力政府与市场,深挖潜力,想必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李锋.国有企业土地资源盘活优化探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6(36).
[2]毕继业;刘斌;田亮.国有企业自有低效用地开发路径浅析[J].中国土地.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