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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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和原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但确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4、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在读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5、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大学、省属本科学院、地区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和相同学历层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

3、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4、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省内高校转学。

(三)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毕业年级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录取为中职与高职专科“3+2”分段培养的、初中毕业生五年一贯制的;

6、同批次院校中,地区所属院校转入省属院校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一)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2月1日-3月30日、8月1日-9月30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一律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四)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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