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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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名词解释
1.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在13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逐步形成并完备的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
2.人格:
3.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一种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
律约束关系
4.自然之债:是一种事实债权关系或准债权关系,与法定债务相对,是指无诉权、但产生
拘束力效果的债务
5.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采用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无
形式简约。
6.准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
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因其法律效力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
7.损害赔偿:指在奴隶或“家子”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主人或“家父”将实施了侵害行
为的奴隶或“家子”移交给被害人或其所属共同体,以此方式避免遭受报复并且解脱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8.遗嘱继承:根据遗嘱而实行的继承被称为遗嘱继承,是根据死者或被继承人的生前嘱托
进行遗产转移及分配
9.法定继承: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取得
简答
1、罗马法分类及每种分类的基本含义
依法律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立法机关或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颁行,见诸明文的法律。
●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多为反映各民族生活劳动习惯及其关系的习惯
依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分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罗马私法可以分为市民法、自然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是罗马城邦所固有的法
●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的物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裁判官法
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示的总和
2、罗马法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分类
人法的主要区别即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
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人分为以下几类:
◆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前者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包括奴隶和自由人;后者
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由人。
◆自由人与非自由人,人从广义上作此划分,非自由人或者处于奴隶地位、或者处于
准奴役地位。
◆自权人与他权人,人从狭义上作此划分,前者具有独立地位,后者处于他人的权利
之下;所以,处于家父权下的家子、以及处于庇主权下的门客和解放了的奴隶都是
他权人,只有家父是自权人。
◆被监护人和非被监护人,这也是人从狭义所作的划分,自权人或许得有一些监护人,
或许不必要。罗马法上存在两种监护:监护和保佐。
3、物权的概念?认识
罗马法中物权的实质就是拥有、取得、占有和管领物的权利。
物权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对物之诉,或称对世权;对人之诉,或称对人权,即后来所称的债权
罗马法依物权的权能范围和效力的强度同,将物权分为完全的物权和不完全的物权,或称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谓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受法律的充分保护
所谓他物权,就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是不完整的物权,受法律的相对保护。所有
权以外的物权都可以归于他物权,其设定有法定的限制,如用益权、各种役权、抵
押权等
4、所有权的含义及其内容(与现代不同?)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是指完全的所有权,罗马法学家认为它是“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是对物享有的最充分、通常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在罗马法中包括:
✧占有权—对物实际予以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对本人所有之物实际利用的权力
✧收益权—对本人所有之物上的利益得以实际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按个人意志予以处置的权利
✧返还占有权—对被他人所占据的物得为请求返还的权利
5、他物权的种类.
役权:为特定的人或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对他人之物的权利,有人役权和地役权之分 永佃权:是长期或永久对他人不动产土地行使充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的权利。
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置建筑物并为此交付租金的一种他物权。
质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上取得担保偿还债务的一种物权,广义上又称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
6、自然之债产生的原因
家父权下家子向家父借贷而产生的借贷关系,是其家族内部的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但一方愿意返还时,债权人可以受领
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承认的行为
家属与家父、家属与家属、奴隶与家主、奴隶与奴隶、家属与奴隶相互间发生的债务关系,以及家属、奴隶、自由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关系。
未按法定方式或条件成立的债务。
原为法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的,如当事人之间的人格变更
7、自然之债的法律效力
履行的自然之债,纵因错误也不得请求返还
自然债务可与法定债务抵消
当事人将其更新,改为法定债务
在自然之债上订立的质权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对现存自然债务如有特别约定履行日期者,该契约有法律效力,可得到法律保护
家子或奴隶有特有产时,可依债权关系从中扣除家父或主人借贷给家子或奴隶的金钱8、契约的成立条件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意思合致
有法律许可的方式
原因
订立程序
9、私犯的概念,成立要件(区别与现代的侵权)
私犯,也被称为恶行或者非行,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直接使用暴力
行为须违法。
行为人除非能够表明自己有合法的理由,如自卫、避险等,否则须对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责。
行为人的行为须对他人造成损害
原告必须遭受了实际损失
行为人损害之物须是原告的财产
论述
1、论人格(基本含义、内容、减等对人格的限制:表现,法律效果)
完整的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项内容,只要其中的一种权利丧失或者变化,就会使人格在法律上降低,称为“人格减等”。
人格减等根据所丧失的身份的重要性不同,分为人格大减等、人格小减等、最小人格减等三种。
✧人格大减等即丧失全部权利,表现为自由人身份的丧失以及随之发生的市民身份的丧
失。比如,由自由人变为奴隶。
✧人格小减等即仅丧失市民权(当然同时丧失家族权),仍然保留自由权。
✧最小人格减等即丧失家族权,但并不影响自由权或市民权。实际上它只是家族成员在家
族中原有地位的改变,而不一定是人格的减等。
2、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受他物权的限制,包括受相邻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限制
受社会公益的限制
受权能实现条件的限制
受理性观念的限制:
罗马法中所体现的理性、道德观主要主要在自然法思想之后,即罗马共和国中期以
后产生。如限制家父权的“特有“制度
为保护权利人本身的权益而加以限制:
如夫不得处兮妻之不动产嫁妆;神经病人和浪费人不得转让,处分其财产;未成年
人不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转让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