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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 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因此,应急救援是指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工作。 • 变化:旧《消防法》规定的是“参加” ,
新法规定的是“承担”,反映出消防部队 在应急救援中职责、地位的不同。
。
强化应急救援的保障机制建设
• 2、备案时限:根据《消防法》第10条 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 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消防机构 备案。但对工程竣工后备案时限没有 规定。
• 3、具体的备案、抽查规定,由公安部 制定,目前还没有。出台。
• (三)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消防行政许可。
• 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 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 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 方便社会,方便群众。
• 3、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 •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
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 应急救援能力。 •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 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43条)
。
公民积极参与
• 公民作为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必 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消 防工作的开展。新《消防法》中做了许多 规定。
。
• 总之,旧《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容易引起
“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的误解和 歧义。而新原则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 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 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 可偏废,更加表明了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 机构的事。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征求意见稿):
(1)建设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设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养老院、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 的生产加工车间; (3)建设面积大于6000m2的宾馆、饭店、商 场、市场;
。
(4)建设面积大于8000m2的公共图书馆、公 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
(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 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楼);
(6)其他单体建设面积大于10000m2和建设 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设。
。
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设的修复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3)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
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 (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
二、应急救援成为消防机构的法定 职责
• 1、新《消防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 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 至此,应急救援正式成为公安消防机 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成为必须做并且 要做好的工作。
。
什么是应急救援
• 2、根据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2、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
• 新《消防法》第4条、52条规定:政府其他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 业的消防工作。如文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在。 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
• 《消防法》对单位的消防职责作了全面系 统的规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
新《消防法》 讲解
。
新《消防法》新在何处?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二、新的工作任务 三、新的行政许可制度 四、新的强制措施 • 五、新的派出所管理职责 • 六、新的消防产品管理制度 • 七、新的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 八、新的行政处罚规定
。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 新《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实行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 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 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 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 款中,更加规范和严谨,旧《消防法》则 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
• 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 理人,为建立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 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 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 该原则彻底否定了原《消防法》规定的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根本 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确立了新的 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
政府统一领导
• 新《消防法》规定政府负有7项职责:领导 和负责消防工作(第3条);消防宣传教育 (第6条);制定消防规划(第8条);建 立消防组织(第35、36条);提供人员、 装备保障(第43条);监督检查(第52 条);对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依法决定、 组织实施(第70条)。
。
三、改革消防行政许可制度
98年《消防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 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
。
• (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 核、验收)的范围:
•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 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 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
。
(6)建设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和库房;
(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 (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 (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
。
• (二)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 1、备案和抽查范围:除大型人员密集 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 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 与旧《消防法》相比,政府统一领导不再 抽象,更加具体,有利于消防机构在实际 工作中进行操作。
。
部门依法监管
• 1、新《消防法》第4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监管;
• 1)“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名称变为“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 管理主体3)监督范围与原《消防法》相比没有变 化。
• 因此,应急救援是指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工作。 • 变化:旧《消防法》规定的是“参加” ,
新法规定的是“承担”,反映出消防部队 在应急救援中职责、地位的不同。
。
强化应急救援的保障机制建设
• 2、备案时限:根据《消防法》第10条 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 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消防机构 备案。但对工程竣工后备案时限没有 规定。
• 3、具体的备案、抽查规定,由公安部 制定,目前还没有。出台。
• (三)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消防行政许可。
• 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 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 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 方便社会,方便群众。
• 3、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 •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
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 应急救援能力。 •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 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43条)
。
公民积极参与
• 公民作为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必 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消 防工作的开展。新《消防法》中做了许多 规定。
。
• 总之,旧《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容易引起
“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的误解和 歧义。而新原则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 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 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 可偏废,更加表明了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 机构的事。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征求意见稿):
(1)建设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设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养老院、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 的生产加工车间; (3)建设面积大于6000m2的宾馆、饭店、商 场、市场;
。
(4)建设面积大于8000m2的公共图书馆、公 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
(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 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楼);
(6)其他单体建设面积大于10000m2和建设 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设。
。
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设的修复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3)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
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 (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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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成为消防机构的法定 职责
• 1、新《消防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 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 至此,应急救援正式成为公安消防机 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成为必须做并且 要做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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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急救援
• 2、根据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2、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
• 新《消防法》第4条、52条规定:政府其他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 业的消防工作。如文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在。 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
• 《消防法》对单位的消防职责作了全面系 统的规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
新《消防法》 讲解
。
新《消防法》新在何处?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二、新的工作任务 三、新的行政许可制度 四、新的强制措施 • 五、新的派出所管理职责 • 六、新的消防产品管理制度 • 七、新的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 八、新的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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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 新《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实行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 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 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 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 款中,更加规范和严谨,旧《消防法》则 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
• 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 理人,为建立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 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 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 该原则彻底否定了原《消防法》规定的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根本 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确立了新的 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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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一领导
• 新《消防法》规定政府负有7项职责:领导 和负责消防工作(第3条);消防宣传教育 (第6条);制定消防规划(第8条);建 立消防组织(第35、36条);提供人员、 装备保障(第43条);监督检查(第52 条);对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依法决定、 组织实施(第70条)。
。
三、改革消防行政许可制度
98年《消防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 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
。
• (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 核、验收)的范围:
•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 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 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
。
(6)建设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和库房;
(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 (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 (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
。
• (二)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 1、备案和抽查范围:除大型人员密集 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 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 与旧《消防法》相比,政府统一领导不再 抽象,更加具体,有利于消防机构在实际 工作中进行操作。
。
部门依法监管
• 1、新《消防法》第4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监管;
• 1)“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名称变为“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 管理主体3)监督范围与原《消防法》相比没有变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