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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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文献综述
(11公共事业管理A班潘鹏飞学号:11550101045)
摘要:本文通过“孟母堂事件”简述了当前我国父母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的现状和一些问题,明确了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并由“孟母堂事件”引发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孟母堂事件父母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反思
2006年“孟母堂事件”经媒体播报之后,一时之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引起网民一片热议。孟母堂是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2002年由上海市一些家长在松江创建,它以读经典为办学宗旨,创办一年后因没有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违规教育收费、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等原因被叫停。而孟母堂负责人表示:孟母堂是不满当下教育模式的家长联合创办的教育自己子女的办学机构,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并准备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在这场争执中,无论是上海市教委,还是“孟母堂”和家长,都拿出《义务教育法》作为自己的依据。双方争论的焦点并非是孩子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而是该由谁行使对孩子的教育权的问题。“孟母堂事件”的前后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父母教育权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未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举为父母的权利。对此,有学者研究认为可能是制宪者认为父母教育权是理所当然的、不证自明的,对这些固有的自然权利,宪法不明确例举可能比明确例举更能体现这些权利的尊崇性。当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孩子的教育不仅是国家的职能,也是父母的权利和神圣义务,两者都必须为儿童的最大利益而尽其职责。因此,即使宪法没有明确列举,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我国的现状是父母教育权被遗忘,这也是我国当代教育的弊病之一,一方面,当前教育体制下,教育局、学校和老师不重视、甚至是无视父母的教育权利,父母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似乎没有发言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没有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父母对孩子教育过程中沦为无权利的主体;另一方面,不少家长忙于自己的工作,无暇顾及、或者说是不够重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过于依赖学校学校教育把施教权越来越多地让位给学校,无形中就没有珍惜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权利。面对这种“父母在教育实践中是无权利主体”的现象,有人建议:以法律的形式建立由学生的父母组成的组织,使父母通过父母组织这一合法的组织行使其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决策权利。然而,建议终归是建议,并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重视,付出实践。可喜的是,经过孟母堂事件以后,越来越多的家长已意识到、并开始重视他们对孩子的教育权利。
父母教育权的遗忘,必然导致学校教育中官僚制度的盛行,导致侵害学生、家长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更严重地说,学校的权利大多由国家授予,学校行为的失范和官僚化,意味着国家教育权的失控和变质。这是一个亟待解决、不容再忽视的大问题。
二、国家教育权的膨胀
父母与国家都对孩子的教育拥有权利。目前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并未明确规定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从其规定来看,孩子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就学。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以上这些举措,这些法律都可以看出国家是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具有教育的指导、规划、管理、监督、处罚等权利。相反在《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两部法律中,都没有对家长的教育权利做出相应的规定,家长不是教育权利主体,成了教育义务主体。《义务教育法》也被有些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理解成:孩子只能接受国家安排模式下统一的教学内容。这样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垄断教育。我国的当下的教育就面临着这种窘境,国家不仅给父母施加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还要求只能接受国家批准的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
国家对教育有如此绝对的权利,无疑会滋生不良现象。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教育领域会出现那么多教育腐败事件,如:乱收费现象、师德失范案件、行政贿赂等等。不少家长对当下的教育体制和现状不满,提出义务教育以外的另类教育,私塾教育成为不少家长的选择,但在中国这种教育方式目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出现了像“孟母堂”这样的教育权之争的事件,成为摆在家长面前的最大障碍。像“孟母堂”这样的私塾全国各地都有不少,但它们都没有获得合法身份,它们是否可以合法地存在并发展下去也是教育界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关系
在学校教育领域,父母与国家的关系如何?父母与国家在学校教育中的权限应该如何划分?这是这两种权利研究的关键问题。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但它具有社会性,有公民让渡给国家。因此,国家教育权的性质是一种受父母委托的权利。国家行使教育权必须收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收父母教育权的制约。
目前国家教育权膨胀,已阻碍教育的发展。这种膨胀的权利必须受到制约。首先,由宪法、教育法立法规定国家教育权的权利界限,把权力的使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教育方针、政策制定的情况下,国家没有必要一定强迫进行学校教育,用统一的教材等等。其次,发挥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等各种权力之间应相互分立、相互制衡的作用。再次,加强监督,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各媒体监督、报道教育界的腐败现象。除了以上机制外,我们要发挥父母家庭教育的作用,因为它是抵制国家教育权利腐败的最有效手段。但就从我国现状来说,我们要重视家庭教育,我们亟需给家庭教育予以合法地位。
父母教育权的直接实现方式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具有社会教育、学校教育
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家庭教育也有很大局限性。首先,家长的素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家庭教育中常有的家长侵犯孩子权利现象,如:打骂孩子、重男轻女的家庭教育等等,当出现这种现象时,应当发挥国家的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使得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教育方式得当,不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危害,保证家庭教育权的正确行使。再次,家长的普遍缺乏一定的教育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处理一些问题,导致家庭教育效果不理想。这种情况下,教育部门可以帮助家长成立有关家庭教育的组织,吸纳专家参与,对家长进行教育、培训和指导。因此,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家庭教育权必须受到国家教育权的影响和制约。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权来源于父母教育权的委托,应受到父母教育权的制约。同时教育权又有社会性,加之父母教育、家庭教育本身具有缺陷,因此,父母教育、家庭教育应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相互制约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四、结论
“孟母堂事件”中,核心的问题是父母教育权是否收到侵害。从受教育权的归属上看,国家和父母都享有教育权,关键在于如何精确划分两者的权利界限。作为一种消极权利,父母对国家权力的过度介入有抵抗权。如果我们承认父母的教育权,那么孟母堂事件中的父母选择以私塾性质的家庭教育来代替国家教育就是学生父母权利的使,所以不存在着剥夺、限制孩子的受教育权问题。至于孟母堂的教育水准,只要大体上不背离国家教育,就应予以承认。事实上,我们在很多时候都默许了父母的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例如:在学校选择上,除了公办教育体系外,还有众多的私立学校、民办学校。在选择公办学校上,可能我们要受到较大的限制,但是在选择各类私立学校、民办学校上,父母有着决定权。因此要想全面认识孟母堂事件,必须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来审视受教育权的界限。
“孟母堂事件”所反映的是对我们长期以来对宪法基本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的权利的漠视。“孟母堂事件”中的家长将孩子送到“孟母堂”中接受教育,实际上是在行使父母的选择权,选择一个他们认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因此,并没有违反宪法中规定“受教育权”的本意。当然,父母的选择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对于达不到国家整体国民教育素质要求的教育机构,国家可以饬令整顿,否则就可以强行关闭。
五、“孟母堂事件”的反思和建议
2006年8月23日,上海市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明确表示:“任何将孩子送往全日制私塾受教育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即使家长再有本事,孩子也不能在家接受教育。“孟母堂”被勒令关闭了。对“孟母堂”事件,教育部匆忙封杀显得武断,不能够服众。
存在既是合理。类似“孟母堂”这样的教学机构和办学模式。要获得国家、社会广泛认同,恐怕也不现实。但是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反思,这或许也是是“孟母堂”存在的土壤。第一,应试教育下,有些孩子确实不能适应课堂教育。比如,有些孩子生性好动,一到学校,却变得木讷、不合群、缺乏自信。一般的学校教育很难做到照顾某些方面特别出众的超常儿童,学校教育只会扼杀孩子的天分,最后“泯然众人矣”,因而,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个性化的教育方式。第二,国家教育确实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最突出的就是被诟病已久的应试教育。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