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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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

1.管理人事档案;

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

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

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

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

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

(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

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

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

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

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三)经学校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一)人事代理人员均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终止期一般为学年末。

(二)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用人部门须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聘用的依据。聘期考核优职或称职者,根据用人部门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或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

2.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4.违反校规校纪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未经请假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0天以上的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有损学校、教师形象并造成负面影响行为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提前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接受用人部门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如用人部门有违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侵害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调解要求;调解无效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待遇如下:

1.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税前)组成,按照“按岗定薪,按绩取酬”的原则确定。其中,基础工资相当于国家事业单位相同等级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总和;绩效工资根据聘任的岗位和等级按照学校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确定,具体按合同执行。

2.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标准由学校负责办理,根据规定需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人事代理人员的公积金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但不享受学校的住房分配政策和公积金住房补贴(即住房货币化补贴或新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人事代理人员的住宿由本人自行解决。

4.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5.合同期内由代理人员本人交纳人事档案管理费。

6、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各类学历进修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享受学校学历进修报销的相关待遇。根据岗位要求必须参加的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7.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2009年8月1日后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均不能转入学校事业编制。2009年7月31日前已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其进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条件按校党委会纪要(党办【200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工资待遇的政策暂时不变;凡2013年仍不符合进入学校事业编制条件或温州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的,其编制性质和工资待遇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温州大学校本部编制人员,独立学院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自主聘任的人员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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