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关系及其在跨文化交际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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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6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No 16,2007(总第106期) J OU RNAL OF MUDANJ IAN G COLL EGE OF EDUCA TION Serial No 1106
[收稿日期]2007-07-10
[作者简介]李新征(1978-),女,河南沈丘人,西北师范大学外语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兰州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
为英语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关系
及其在跨文化交际中的应用
李 新 征
(西北师范大学外语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 跨文化交际能否顺利进行受多重因素制约。

本文通过对言语交际行为中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
的回顾,分析了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之间在言语会话行为中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及文化差异对二者运用的影响。

[关键词] 合作原则;礼貌原则;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H3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23(2007)06-0051-02
一、引言
Grice 认为会话双方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流是因为他们都遵守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使双方在会话中互相配合,以达到互相理解的目的,这就是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

也就是说,合作原则便是要求每一个交谈参与者在整个交谈过程中所说的话符合这次交谈的目标。

合作原则包含四个准则: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 )———话语提供必要而不是冗余的信息;质的原则(Quality Max 2im )———话语内容是真实的;关系准则(Relation Max 2im )———要说与特定语境中话题有关的内容;方式准则(Manner Maxim )———表达方式要清楚明白,简洁而有条理。

Grice 认为交际的双方必须遵从这些准则才能配合默契,交际才能顺利地、和谐地进行,如果违反了这些准则,就可能产生误解。

有时,谈话方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这可能是由于礼貌原则的影响。

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 )是由英国著名的学者利奇(G.N.Leech )于1983年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互为补充的又一语用原则,其中包括六项内容:体准则(Tact Maxim )———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尽量增加对他人的益处;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 )———尽量减少对自己的益处,尽大增大自己付出的代价;赞扬准则(Approbation Maxim )———尽量缩小对他人的批评,尽量增加对他人的赞扬;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 )———尽量缩小对自己的赞扬,尽量夸大对自己的批评;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 )———尽量缩小与他人的不同意见,尽量夸大与他人的相同意见;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 )———尽量缩小对他人的厌恶,尽量夸大对他人的同情。

从利奇的礼貌原则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律:说话人总是尽量多地给听话人一点好处,尽量让自己吃亏使对方感到受尊重。

获得对方对自己的好感有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

Leech 认为合作原则是需要的,但不能充分解释会话隐涵,而礼貌原则解释了合作原则所无法解释的问题,礼
貌原则是合作原则的补充,可以共同解释会话隐涵,并认为礼貌原则“挽救”了合作原则。

二、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相互关系
礼貌原则与合作原则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合作原则在会话中起着调节双方说话内容的作用,它使对方在乐于合作的前提下能进行交际。

但礼貌原则具有更高一层的调节作用,是制约语用的关键,为了恪守礼貌原则,人们甚至不得不牺牲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之间存在着相互交融、相互制约的关系。

如果合作原则占优势,即会话双方积极遵守合作原则,那么礼貌原则就只有占劣势,即会话双方只能消极遵守礼貌原则。

反之亦然。

如果合作原则占劣势,即会话双方消极遵守合作原则。

那么礼貌原则就占优势,即会话双方就会积极遵守礼貌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遵守合作原则,就要在相同程度上贬损礼貌原则;同样,在多大程度上遵守礼貌原则,也就要在相同程度上违反合作原则。

另外,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之间还存在一种互补的关系。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在言语交际中具有互补性,合作原则占的份额越大,礼貌原则占的份额就越小。

反之,合作原则占的份额越小,礼貌原则占的份额就越大。

会话质量是衡量会话效果、会话效率和会话水平的关键因素,会话效果的好坏取决于会话双方对合作原则遵守的情况,会话水平的高低则取决于会话双方对礼貌原则运用的情况,会话效率的高低体现了对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综合运用程度。

因此,会话质量实际上体现了会话双方在实际语境中对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具体运用能力。

为了达到理想的会话质量和顺利实现交际双方的共同目标,既要遵循合作原则,又要遵循礼貌原则。

但是在不同的语境中,出于不同的交际目的,就要权衡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熟轻熟重,即在当时语境中,到底是合作原则占支配地位还是礼貌原则占支配地位。

三、文化差异对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运用的影响
一般来说,礼貌原则与合作原则相辅相成地运用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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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日常交际之中。

但是,由于民族、地理、历史和社会等因素造成的语言差异和文化冲突使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交际中对这些语用原则的遵守、违反或中止的程度和侧重点有着许多的不同。

随着跨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这种不同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因此,分析和研究这些差异,解决由于语用冲突造成的交际障碍也显得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重要了。

正如利奇所言,人们的语用原则基本相同,但具体到每条原则的相对重要性,则由文化的不同而决定。

中国人在受到恭维或称赞时,习惯用“否认”或“自贬”的方式,而英美人则多是欣然接受并表示感谢。

前者是遵循了礼貌原则中的“谦逊准则”,而后者则遵循了合作原则中的“质的准则”。

但在跨文化交际的场合,如果忽视不同文化在这方面的差别,就会引起误解。

当然,这种差别也并非是绝对的,随着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的扩大,传统习惯也有所改变。

尤其是在大学校园里,由于交流机会不断增多,年轻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大大方方地对别人的夸奖说声“谢谢”的方式也越来越普遍。

很多西方人在与中国人交往的过程中发现中国人很少说“不”,在需要拒绝的时候,中国人也总是先围绕此话题交谈,再寻找时机婉言相拒。

如果当时场合不宜拒绝,就先用“行吧”“谢谢”等搪塞一下。

这虽然是故意违反了“质的准则”,但却符合了“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

而西方人则不同,他们习惯于在分离割裂的倾向中寻找事物产生的根源,冲突历来被视作体现个人价值的机会,这种文化与传统的差异会使交际中产生误会。

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中国人不说“No”的拒绝方式就会让英美人感到摸不着头脑,有时甚至会非常恼火,因为他们弄不清楚中国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种方式对于他们而言,就是违背诺言,背弃所承诺的义务。

同样,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对于邀请直接拒绝的方式,虽然符合了“质的准则”,却让中国人听起来有些粗鲁无礼,难以接受,甚至还会误以为是对方不愿建立友好关系。

四、结语
本文首先对言语交际行为中交际原则和礼貌原则进行回顾,分析了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并阐述了中西文化对合作原则、礼貌原则运用的影响,这些将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更好地使用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更顺利地进行和谐的交际。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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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all,E.T.Beyond Cult ure[M].New Y ork:Anchor press, 1981.
The R elationship bet w een Cooperative Principle and Politeness
Principle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ross-culture Communication
L I Xin-zheng
(Foreign College,Northw est Normal U niversity,Lanzhou,G ansu730070) Abstract:In ret rospect of cooperative p rinciple and politeness principle in language communication, t his text analyzes t he mut ually rest ricted and co mplemen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 he two.However, whet her we can communicate smoot hly or not is also rest ricted by cult ure.Cult ural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English count ries cause people to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 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and politeness p rinciple.
K ey w ords:cooperative p rinciple;politeness p rinciple;cult ural difference[责任编辑:刘 涛]
(上接第40页)词用法的“与”不可能是由介词用法的“与”进一步虚化而来的。

笔者认为,连词用法的“与”来源于连词“及”的同化作用。

大西克也(日本)曾指出:“及”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介词和连词的用法。

这在时间上早于“与”。

并且“与”和“及”都有动词、介词用法,用作动词时都有“跟从义”,如《论语》:“吾与点也。

”《康熙字典》释为“从也”。

《左传・殽之战》:“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

”《新编古汉语字典》释为“够得上”。

作介词用时,“及”也可以用于“与+ N P+V P”句法结构,都可以表达“协同”等语法意义。

因此,可以看出“与”和“及”具有极为相近的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

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在人们的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及”对“与”的同化作用,“与”由此产生了连词的功能。

综上所述,近代汉语中授予义动词“与”来源于对“予”的同音代替;用于“与+NP+V P”句式的介词“与”是由其本身动词用法虚化而来的,用于“V+与+N P+V P”句式的“与”来源于对“于”的词汇替代;连词“与”是在“及”的同化作用下而产生的。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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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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