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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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可再生性是区别于其他资源的自然属性。
• 水资源的水文循环过程就要求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形成一 个相衔接与相协调的系统,即水源—供水—用水—排水— 处理回用。以维护其良好的自然属性,进而维护良好的生 态环境,促进人与水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
•
而这个过程离不开法律的管理与制约。
与水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
3、我国实行的是水行政的按行政区划管理与按流域管理相 结合的制度,除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水利部门与环境部门 对水进行管理之外,水利部在全国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 机构:长江、黄河、珠江、海河、淮河、松辽水利委员
会及太湖流域管理局,在这七个流域管理机构之下设置 了由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双重管理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目前,环境保护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已经几乎不存在 领导作用。 4、部分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鉴于多部门管理的弊端, 在水利部门的推动下,将原有的水利局改组为水务局, 试图以其统一行使涉水行政部门的职权。
• 《水法》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 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水污染防治法》总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制度?
• 《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 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二)产权制度上的不完善 (三)水资源价格机制的不合理 (四) 法律制度的缺陷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水资源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 (1)从管理体制来看,我国水资源管理机构涉及部门多, 部门间职能交叉多,导致部门纠纷多,集中统一管理不足。 根据我国水资源管理目前的体制,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归水 利部,地下水归地质矿产部,海水归海产局,大气水归气 象局,水污染防治归环保总局,城市和业用水归建设部, 农林牧渔业供水归农业部和林业局等等,可谓是“多龙治 水”,部门分割严重。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的单目 标规划管理,必然与水资源的多功能相矛盾,只能实现水 资源管理的次优化。
我国的现行的水行政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水行政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水 利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对水环境和水 资源进行管理。
2、水行政实行的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职权范围涉及水行政管理的部门除了水利部门与环境保 护部门之外,尚有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 等多个部门,这被许多学者形象的称之为“多龙治水”。
•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 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 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 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 水入侵。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 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狭义的水资源是指可供 人类直接利用,能不断更新的天然淡水。具体的是指水在 循环过程中,降落到地面形成径流,流入江河,存留在湖 泊中的地表水和渗入地下的地下水,这主要指陆地上的地 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的特性
循环可再生性 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 应用上的不可替代性 经济上的利害两重性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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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制度
• 《水法》总则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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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制度
• 《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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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0〕38 号) ;
•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HZB 1 - 1999) ;
• 《水法》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 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作。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 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 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截至2004年3月31日,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成立水务局及由水利系统实施水务统一管理的 单位共计1239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2%。根据 2004年2月18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央编办复字 [2004]31号文批复,北京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建设部、水利部、 环保总局(已改为环境保护部)的指导。但各地的水务局 差别很大,其他水务局的主管部门并未统一明确,有的仅 仅是原来水利局换个名字而已。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 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 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 国务院批准。 return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 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另行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修正;
•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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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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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
• 《水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 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
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 总体部署。 •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 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 节约用水等规划。
• 《水法》 第二章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 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 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组织进行。
我国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及其管理制度
城环学院 自然地理学专业 10208002 张改平
水资源的含义
• 自然界的水分不仅受地球引力作用沿着地壳倾斜方向 流动,而且由于水在太阳热力作用下发生形态变化,蒸发 的水分随着气流运行,遇冷凝结成云,或以降水形式到达 地表,地表水又重新蒸发、凝结、降落,这种过程形成了 水分循环,参加水分循环的水量被称为水的动储量,也就 是通常所说的“水资源”
行政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宪
法
地方性法规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资质管 理办法(试行)(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水法》主要内容
• ①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
主要内容
• 法律法规 • 管理制度
管理体制 权属制度 使用制度 保护制度 规划制度 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 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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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体制
与水有关的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资源与环境分别管理的制度。
水行政领域
水资源(水利行政部门) 水环境(环境保护部门)
由于我国的立法大多为各部门先行起草然后提交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应的,我国的水行政管理制度主要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 中。
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法》 《水污染防治法》
•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 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 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②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 ③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
的管理。 • ④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
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 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制定本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149 - 93) ;
•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 - 89) ;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 92)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 1996) ;
•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 - 83) 。
•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return
保护制度
• 《水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 乡居民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