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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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法治主义原则
合法性
原则
合理性
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程序正当
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高效便民
原则
权责统一
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概念
1、涵义: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案情摘要:
李某家有一个祖传的花瓶,邻村张某获悉此事后,误认为该花瓶系宋代的瓷器,欲动员李某出售此花瓶,从中收取介绍费。即与邻乡刘某联系,刘某得知后,以张某和李某倒卖文物而向县公安局报案。次日,县公安局两名警察着便装以买花瓶人身份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帮助买花瓶。后由张某带领来到李某家与李某交涉买花瓶事宜。在张某的唆使下,李某以6.5万元价出卖该花瓶,双方约定到停车处交货付钱。当周某携花瓶到停车处后,被两名警察将李某强行推进汽车并戴上手铐带往县公安局。经讯问得知,李某对该花瓶是何年代生产,价值多少等都一无所知。于是县公安局决定将李某释放回家,但仍以其倒卖文物为由,扣留其花瓶。之后,李某多次至县公安局索要花瓶,县公安局都未归还,也没有作出予以没收或者归还的决定。为此,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公安局返还所扣押的花瓶。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原因: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第三,有效性。行政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离开基本原则,行政法就不能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当丰富的实际生活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用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答案与解析]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符合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但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是合法的。
[答案与解析]
其次,县公安局对张乙的处罚是不合理的,没有考虑到下列因素:(1)张乙是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法》第2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章司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从违法情节来看,张乙不同于张甲,他没有犯罪预备(张甲则是怀揣凶器,图谋报复伤人)。综上考虑,县公安局对张乙的处罚应较张甲轻。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和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x2010行政法论述题1.doc
“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但却是不同的城市”
--------凡尔哈伦的诗
隐喻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同时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基本制约。
原则并不是神秘的存在,而是在普通人确信并且愿意实践的生活方式
法律的原则——正义女神在人间的再现!
What are matters of principles?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2006年司法考试题)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行政处罚法》第25条: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问题: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是否合法?
想一想
评析: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不合法,公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盗卖文物案进行查处,后经查实李某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但仍然扣押了李某花瓶,其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县公安局应当返还李某花瓶,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1、定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2、基本特点:
第一,普遍性。基本原则应该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是变动极多的行政法制中的稳定因素。第二,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放在其他部门法都可适应的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作用。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案情]
[问题]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请说明理由。
想一想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为什么需要原则:成文法与认知能力的局限
2005年10月3日下午,张甲见李某对自己表弟(系痴呆儿童)恶作剧,便上前责问,却遭李一拳。张甲心中不满,于是返还家中,揣上菜刀去找李。在村东麦地里找到李,不由分说,用菜刀背朝李身上乱砍。正在这时,张甲的弟弟张乙(差两个月满16周岁)放学回家路过,见其兄正和李某打架,张乙不问情由,从自行车后架上解下弹簧锁朝李的头部、臀部各抽打一下,然后骑车离去。经诊断,李某因被打致右额部l×1cm小孔,轻微脑震荡,构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张甲、张乙各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张乙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张乙仍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由于张乙尚未成年,其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法治主义原则
合法性
原则
合理性
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程序正当
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高效便民
原则
权责统一
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概念
1、涵义: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案情摘要:
李某家有一个祖传的花瓶,邻村张某获悉此事后,误认为该花瓶系宋代的瓷器,欲动员李某出售此花瓶,从中收取介绍费。即与邻乡刘某联系,刘某得知后,以张某和李某倒卖文物而向县公安局报案。次日,县公安局两名警察着便装以买花瓶人身份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帮助买花瓶。后由张某带领来到李某家与李某交涉买花瓶事宜。在张某的唆使下,李某以6.5万元价出卖该花瓶,双方约定到停车处交货付钱。当周某携花瓶到停车处后,被两名警察将李某强行推进汽车并戴上手铐带往县公安局。经讯问得知,李某对该花瓶是何年代生产,价值多少等都一无所知。于是县公安局决定将李某释放回家,但仍以其倒卖文物为由,扣留其花瓶。之后,李某多次至县公安局索要花瓶,县公安局都未归还,也没有作出予以没收或者归还的决定。为此,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公安局返还所扣押的花瓶。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原因: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第三,有效性。行政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离开基本原则,行政法就不能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当丰富的实际生活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用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答案与解析]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符合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但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是合法的。
[答案与解析]
其次,县公安局对张乙的处罚是不合理的,没有考虑到下列因素:(1)张乙是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法》第2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章司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从违法情节来看,张乙不同于张甲,他没有犯罪预备(张甲则是怀揣凶器,图谋报复伤人)。综上考虑,县公安局对张乙的处罚应较张甲轻。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和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x2010行政法论述题1.doc
“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但却是不同的城市”
--------凡尔哈伦的诗
隐喻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同时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基本制约。
原则并不是神秘的存在,而是在普通人确信并且愿意实践的生活方式
法律的原则——正义女神在人间的再现!
What are matters of principles?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2006年司法考试题)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行政处罚法》第25条: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问题: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是否合法?
想一想
评析: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不合法,公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盗卖文物案进行查处,后经查实李某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但仍然扣押了李某花瓶,其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县公安局应当返还李某花瓶,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1、定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2、基本特点:
第一,普遍性。基本原则应该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是变动极多的行政法制中的稳定因素。第二,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放在其他部门法都可适应的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作用。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案情]
[问题]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请说明理由。
想一想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为什么需要原则:成文法与认知能力的局限
2005年10月3日下午,张甲见李某对自己表弟(系痴呆儿童)恶作剧,便上前责问,却遭李一拳。张甲心中不满,于是返还家中,揣上菜刀去找李。在村东麦地里找到李,不由分说,用菜刀背朝李身上乱砍。正在这时,张甲的弟弟张乙(差两个月满16周岁)放学回家路过,见其兄正和李某打架,张乙不问情由,从自行车后架上解下弹簧锁朝李的头部、臀部各抽打一下,然后骑车离去。经诊断,李某因被打致右额部l×1cm小孔,轻微脑震荡,构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张甲、张乙各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张乙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张乙仍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由于张乙尚未成年,其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