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政扶贫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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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扶贫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的重点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地区。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全面部署了本世纪前十年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这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党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

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发展生产,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也相应出台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规定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对重点骨干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大宗材料要实行政府采购,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所需的凭据及程序等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尽管如此,但在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弊端。

通过审计,发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在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上采取了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效益。农村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加强,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使扶贫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计划刚性不足,擅自改变用途。受国家和省调控政策制约,县(市)级在项目申报上缺乏自主权。为了争取项目资金,有的项目虽然不符合本地实际,可是往往按照上级项目规划上报项目,才有可能争取到项目资金。有的项目符合本地实际,但不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就难以争取到资金。因此,项目资金到县(市)和乡(镇)后,存在着部分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上级下达项目计划执行,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

二是上级部门下达指标晚,项目不能按期实施。由于上级部门下达扶贫资金指标一般是在下半年或年末,因此县(市)很多扶贫项目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普遍存在着项目资金滞拨现象。就我州汪清县来说,2008年3月为止,2006年-2007年两年计划实施项目共计208个,已实施项目122个,未实施项目86个,占两年项目总数的41.35%。

三是监管手段不硬,挪用现象存在。目前部分县(市)仍然存在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现象。其表现形式为:一是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不协调。在项目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报账制”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项目主管部门只重视资金的分配和拨付,不重视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对支出票据的审核,认为只要是正规发票,不是白条就行。对票据的开支范围与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预决算不进行核实,存在着票据开支内容与工程量不相符的现象;二是由原来乡(镇)直接挤占、挪用、弥补政府经费,变为现在将资金转移到项目施工单位套取现金,形成账外“小金库”;三是报账支出票据中有虚列支出,用税务部门代开的项目工程支出

发票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现象;四是项目单位农民投工的劳务补贴支出,农户的领用清册不能真实反映,缺乏可信度。五是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不建全, 用造假工程验收单,假合同等形式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使其被挤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合法、合规、合理”,目前还没有可行的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四是监督服务不到位,使用效益不高。一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重立项、重投入、轻管理,造成扶贫项目效益低下的现象;二是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跟踪监督、跟踪问效不到位,以拨代管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挤占挪用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失败、无经济效益等损失浪费问题。四是服务不到位,项目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效益,甚至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收益,使群众意见较大。

上述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确了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单位违规违纪方法更加隐蔽,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对审计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抓住审计重点,才能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个人认为财政扶贫资金审计中应抓住以下几方面重点:

一是重点抓住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的审计

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是相辅相成的,资金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的保障,项目管理是做好资金管理的基础。项目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对扶贫项

目立项和审批过程的审计,是正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全貌、全面评价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是否有效的重要一环。

项目确立程序一般是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市)财政及扶贫办申报,由县(市)扶贫办领导小组进行平衡审批后向州(市)一级扶贫办及财政部门申报,州(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查汇总后报省一级扶贫办及财政部门,最后由省扶贫办领导小组审查审批后下达执行。县(市)财政局和扶贫办不能调整省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只起到项目和资金计划的传递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审批部门对扶贫项目缺乏调查了解,个别贫困村急需解决的项目应报未报、应批未批、资金分配贫富不均等问题。所以,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对已经批准的扶贫工程项目严格审查,尤其对调整的计划项目要查明调整原因,审计其合规合法性,还要对最初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加大审计力度、深度,防止财政扶贫项目审批的随意性,堵塞人情项目,尽力杜绝项目上的腐败问题,保障财政扶贫资金真正能用到扶贫村、贫困人口上,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一些实际问题。

二是重点抓住资金流转环节,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环节主要是资金从财政账户拨出后,最终到达项目上。大部分扶贫项目在最基层实施,项目分散,涉及到千家万户,由于基层管理还很薄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拨付不及时、财务管理不规范、白条列支过多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很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加大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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