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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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婚姻道德
在上一讲中,我和大家讨论了当爱情到来时,应当如何去正确地面对它,这一讲,我将继续和大家探讨在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如何才能拥有幸福的生活。
有人说,婚姻是幸福的天堂,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婚姻到底是什么?我们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婚姻成为幸福的天堂呢?这就是这一讲我要讲的主要内容——婚姻道德
一、婚姻的道德基础
所谓婚姻,是指经一定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及由此而形成的夫妻关系。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观历史,人类婚姻先后出现过群婚形式(血缘婚制和普那路亚婚制)、对偶婚形式和一夫一妻制形式。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婚姻形式有着不同的道德基础。人类婚姻发展的早期,建立婚姻关系的基础主要是人类种的繁衍。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婚姻建立的基础主要以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为基础,以门当户对为条件,盛行政治婚姻,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如:《魏书·崔辩传附崔巨伦传》记载,崔巨伦的姐姐‚因患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胤之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其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爱情。恩格斯在表述婚姻道德基础时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指出了婚姻、离婚与爱情的关系,进而揭示了婚姻的道德基础,为我们完整地科学地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婚姻道德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和丰富内容。
首先,婚姻关系的确立,必须以真正的爱情作基础,如果婚姻的基础不是爱情的话,奢谈婚姻的道德就是不现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才明确地强调,“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其次,婚姻关系的巩固阶段,也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确立后,爱情基础仍然是衡量婚姻道德的标准。我们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在确立时已经以爱情为基础就可以在婚姻关系巩固期夹杂其它考虑,爱情应该贯穿婚姻的全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言,“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第三,对婚姻道德基础的全面把握,还包括判断婚姻破裂仍然足以爱情是否存在为依据。当男女双方确实已经丧失了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感情,任何企图人为“破镜重圆”的努力既是徒劳的,也是不道德的。在此情况下,“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上述三条,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患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婚姻爱情基础的主要内容。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任何片面孤立地抽出三个方面的任何一方作为判断婚姻道德与否的标准都是错误的,一些人在确立婚姻关系时不讲以爱情为基础,而在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时,又动辄打出“感情破裂”的牌子。任意践踏他人幸福。这显然是对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曲解。
二、婚姻的道德要求
两性之间一旦建立起婚姻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婚姻道德规范,这是巩固婚姻关系的根本保证。所谓婚姻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必须遵循的行
为准则。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婚姻道德规范具有不同的内容,(在目前我们这个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道德规范主要包括:
第一,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
男女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特征。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客观要求。所谓婚姻自由,就是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理想的配偶,社会主义婚姻要求男女双方把真挚的爱情作为结合的基础。要是男女在婚姻问题上不能自己作主,那么这种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就是违背道德的。坚持婚姻自由,一方面要求社会和他人要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或包办婚姻。而在旧社会,通行的就是包办买卖婚姻,如《孟子〃滕文公下》中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也就是要对此在道德上予以谴责。这说明在婚姻的缔结上,当事人完全听从父母的安排,根本不能自主,更谈不上以爱情为基础,这种道德标准在今天则是不道德的,其后果是无数不幸家庭的产生,以致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婚姻当事人也应当对爱情采取严肃的态度更不能以金钱,权势作为婚姻的目的。否则会使双方都陷入极大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南方网讯 据《武汉晚报》报道,一位武汉著名高校经济学女硕士在母亲的陪同下前来征婚,其母亲提出:“千万元资产者,方可与我女儿见面。”10天后,一名44岁的深圳男士前来征婚,并提供了房产证、投资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等原始材料证实他家资过亿,还出示了户口本、离婚证、病历等。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记载:‚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猬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容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
此外,也不应对婚姻采取轻率和儿戏的态度,婚姻当事人双方,不论是自己相识的或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必须经过较长期的了解、考验和恋爱过程。只有彼此确认相互具有社会赞许的共同生活理想和志趣,具有共同生活的人格特征,确认婚后能共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能给双方带来蓬勃朝气和愉快活泼精神,即真正具有深挚而纯洁的爱情,才能按照社会允许的方式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独立白主地结成夫妻。不是主要出于爱情的考虑,或者爱情还没有经过考验而达到成熟,就勿忙地草率地结合为夫妻,如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闪婚”现象,是不可取的。
当然,婚姻自由并不是让年轻人去毫不考虑长辈或他人提出的合理看法和建议,他人的意见可以作为择偶的参考,关键还是看自己在和对方接触后彼此的真实意愿,只有这样的婚姻才会在将来更有可能得到幸福。
第二,实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是在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的形成,既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物,也是人类开始进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标志之一。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生产的发展,特别是驯养繁殖牲畜和种植农业的兴起,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扩大,并成为劳动工具、牲畜和奴隶的所有者,从而,在对偶婚制的家庭中,使丈夫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这时,男子便力图利用这种有利地位,改变按母权制确定世系和继承财产的传统,从而,能使自己的子女将来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自己的财产。这样,要求生育确凿无疑地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就成为势不可免的事情。总之,象马克思所指出的:“导向一夫—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