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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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期
2008年1月,王某进入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 理,每月工资5000元;2010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患病。王某向A公 司申请病假,经批准后一直在家休养。病假期间,A公司支付给王某 的工资仅为每月900元。王某认为自己治病需要大量钱财医治,单位 发的病假工资太少,故双方发生争议。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王先生在单位工作3年,故享有5个月的医 疗期。
额外补偿
解除合同=代通金+经济补偿+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 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 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 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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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延长
二.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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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 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 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五十二条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 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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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
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
11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1992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1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
步骤
通知员工让员工复工, 如果员工无法从事原先的岗位,安排其它岗位 如果员工依然无法胜任,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对四十条解除作出了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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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医疗期工资规定-上海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
一、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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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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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
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 年以上 10年以下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15 年以上 20年以下
对于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原则上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源自文库痊愈的,经企业和劳
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上海:明确规定最低不得低于24个月
沪劳关发(1998)16号文规定:″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 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 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 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沪府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 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 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止。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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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医疗期工资规定-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1992
第五十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 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五十一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 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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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如果无重大过错,企业只有在员工医疗期满后(5-10级)才可以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 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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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期期限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1年 第2年 ……
医疗期限
3个月 4个月 ……
第21年
23个月
第22年 第23年
上海医疗期标准
24个月 24个月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 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 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 得低于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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