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有多少种回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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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多少种回避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
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
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
理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
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他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
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回避的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
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
的各项活动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官法》及《若干规定》还增加了以下情形: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
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
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条中有如下内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若干规定》第七条也对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应当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由此可见,应当回
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