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抵押权实现途径——构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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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利 明 的 定 义 中 也 只是 表 述 为 “ 现 抵 押 权 ” 而 没 有 包 含 法 院提 起诉讼 ” 物权 法 “ 押权 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法 院拍 实 , 到 抵
者 出 现 了 当事 人 约定 实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这 与 我 国 物 权 法 径 重 新 做 了修 正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
1 5 的规定 相一致 ; 9条 而依 据谢 在全 的定义 , 台湾 抵押 权 约 定 的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押 权 人 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 在 抵
清偿时 , 日得 处 分 抵 押 物 , 以优 先 取 偿 之 行 为 。
不 成 的 , 押 权 人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方 抵
上 述 两 种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定 义 中 , 包 含 了 抵 押 权 的 实 法 有 折 价 、 卖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拍 卖 的 方 式 。抵 押 权 的 实 都 变 现 条 件 、 先受 偿 等 要 素 , 优 但是 两 种 看 似 相 似 的 定 义 中 也 暗 现 途 径 明确 规 定 了 当 事 人 可 以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商 不 成 向 协
实现 的 条 件 还 限 于 “ 押 权 人 于 其 债 权 已 届 清 偿 期 , 未 受 抵 而 清偿” 。对 于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途 径 , 王 利 明 教 授 的 定 义 中 , 在 偿 ” 而在 谢 在 全 的 定 义 中 , 日得 分 抵 押 物 , 优 先 取 偿 之 ; “ 以
抵 押 权 , 抵 押 物 的价 值 优 先 受 偿 。台 湾 学 者 谢 在 全 则 认 为 :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 , 押 权 人 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以 变 协 抵 押 权 之 实 行 者 , 抵 押权 人 于 其 债 权 已届 清 偿 期 , 未 受 议 以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卖 抵 押 物 后 优 先 受 偿 , 议 乃 而
学 者 王 利 明 认 为 : 谓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 指 抵 押 物 所 担 所 是
条是 我 国 对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规 定 的 雏 形 , 押 权 实 现 的 方 式 抵
也 保 的债 权 己 届 清 偿 期 , 债 务 人 未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出 现 了 当 仅 仅 是 折 价 和 变 卖 , 未 对 协 商 和 诉 讼 程 序 给予 明确 规 定 。 而 而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5 第 3条 的 规 定 , 履 在 事 人 约 定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时 , 押 权 人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抵 抵
缺 乏 效 率 与 公 平 。 为 了更 好 的 推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 现 行 物 权 法的 基 础 , 立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非讼 制 度 将 有 利 于 抵 押 权 实 在 建
现 成 本 的 降低 、 率 的 提 高 。 效
关键 词 : 押权 ; 抵 非讼 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2 — 0 20 1 7 — 1 8 2 1 ) 00 6 — 1
NO. 20, 01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 B s e rd d s y d r u i s T a eI u t n s n r
21 0 1年 第 2 O期
论我 国抵 押权 实现 途 径
构建 抵押权 实 现 的非讼程 序
寇 宁
( 海 对 外 贸 易 学 院 , 海 2 12 ) 上 上 0 6 0
大 的差 别 的 。 由 于 现 行 物 权 法 关 于 抵 押 权 人 直 接 申请 处 分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担 保 法 的 “ 议 不 成 ”到 物 权 法 “ 就 抵 从 协 未
抵押物 的规定 尚没有 在 司法 实践 中得 到有 效运 用 , 因此在 ’ 押 权 实现 方式 达 成 协 议 的 ” 从 担 保 法 的“ 押 权 人 可 以 向 ; 抵
抵 押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拍 卖 、 卖 该 抵 押 财 产 所 得 的价 款 优 变
先 受 偿 。抵 押 权 人 与 抵 押 人 未 就 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从 担 保 法 的“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 物 在 到
“ 押 权 人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抵 押 权 ,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优 先 受 的 , 押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法 院拍 卖 、 卖 抵 押 财 产 。 抵 以 抵 变 行 为 。在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途 径 上 , 陆 和 台 湾 地 区 还 是 有 很 权 法 “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 大 债
摘
Baidu Nhomakorabea
要 : 押 权 能 否 顺 利 实现 , 系到 抵 押 权 人 的利 益 , 关 系到 抵 押 担 保 制 度 的 正 常 运 行 。在 我 国的 立 法过 程 中 , 抵 关 也 从
民 法 通 则 到 到 物 权 法 , 押 权 的 实现 途 径 在 立 法 上得 到 了 完善 , 是 由 于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原 则 性 , 行 抵 押 权 实现 的 途 径 仍 抵 但 现
藏 着 大 陆 与 台湾 地 区 关 于 抵 押 权 实 现 条 件 和 实 现 途 径 的 差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别 。在 实 现 条 件 上 , 利 明的 定 义 是 “ 务 人 未 履 行 债 务 或 王 债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物 权 法 》 1 5 对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途 中 第 9条
者 出 现 了 当事 人 约定 实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这 与 我 国 物 权 法 径 重 新 做 了修 正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
1 5 的规定 相一致 ; 9条 而依 据谢 在全 的定义 , 台湾 抵押 权 约 定 的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押 权 人 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 在 抵
清偿时 , 日得 处 分 抵 押 物 , 以优 先 取 偿 之 行 为 。
不 成 的 , 押 权 人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方 抵
上 述 两 种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定 义 中 , 包 含 了 抵 押 权 的 实 法 有 折 价 、 卖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拍 卖 的 方 式 。抵 押 权 的 实 都 变 现 条 件 、 先受 偿 等 要 素 , 优 但是 两 种 看 似 相 似 的 定 义 中 也 暗 现 途 径 明确 规 定 了 当 事 人 可 以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商 不 成 向 协
实现 的 条 件 还 限 于 “ 押 权 人 于 其 债 权 已 届 清 偿 期 , 未 受 抵 而 清偿” 。对 于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途 径 , 王 利 明 教 授 的 定 义 中 , 在 偿 ” 而在 谢 在 全 的 定 义 中 , 日得 分 抵 押 物 , 优 先 取 偿 之 ; “ 以
抵 押 权 , 抵 押 物 的价 值 优 先 受 偿 。台 湾 学 者 谢 在 全 则 认 为 :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 , 押 权 人 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以 变 协 抵 押 权 之 实 行 者 , 抵 押权 人 于 其 债 权 已届 清 偿 期 , 未 受 议 以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卖 抵 押 物 后 优 先 受 偿 , 议 乃 而
学 者 王 利 明 认 为 : 谓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 指 抵 押 物 所 担 所 是
条是 我 国 对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规 定 的 雏 形 , 押 权 实 现 的 方 式 抵
也 保 的债 权 己 届 清 偿 期 , 债 务 人 未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出 现 了 当 仅 仅 是 折 价 和 变 卖 , 未 对 协 商 和 诉 讼 程 序 给予 明确 规 定 。 而 而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5 第 3条 的 规 定 , 履 在 事 人 约 定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时 , 押 权 人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抵 抵
缺 乏 效 率 与 公 平 。 为 了更 好 的 推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 现 行 物 权 法的 基 础 , 立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非讼 制 度 将 有 利 于 抵 押 权 实 在 建
现 成 本 的 降低 、 率 的 提 高 。 效
关键 词 : 押权 ; 抵 非讼 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2 — 0 20 1 7 — 1 8 2 1 ) 00 6 — 1
NO. 20, 01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 B s e rd d s y d r u i s T a eI u t n s n r
21 0 1年 第 2 O期
论我 国抵 押权 实现 途 径
构建 抵押权 实 现 的非讼程 序
寇 宁
( 海 对 外 贸 易 学 院 , 海 2 12 ) 上 上 0 6 0
大 的差 别 的 。 由 于 现 行 物 权 法 关 于 抵 押 权 人 直 接 申请 处 分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 担 保 法 的 “ 议 不 成 ”到 物 权 法 “ 就 抵 从 协 未
抵押物 的规定 尚没有 在 司法 实践 中得 到有 效运 用 , 因此在 ’ 押 权 实现 方式 达 成 协 议 的 ” 从 担 保 法 的“ 押 权 人 可 以 向 ; 抵
抵 押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拍 卖 、 卖 该 抵 押 财 产 所 得 的价 款 优 变
先 受 偿 。抵 押 权 人 与 抵 押 人 未 就 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从 担 保 法 的“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 物 在 到
“ 押 权 人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抵 押 权 ,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优 先 受 的 , 押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法 院拍 卖 、 卖 抵 押 财 产 。 抵 以 抵 变 行 为 。在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途 径 上 , 陆 和 台 湾 地 区 还 是 有 很 权 法 “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 大 债
摘
Baidu Nhomakorabea
要 : 押 权 能 否 顺 利 实现 , 系到 抵 押 权 人 的利 益 , 关 系到 抵 押 担 保 制 度 的 正 常 运 行 。在 我 国的 立 法过 程 中 , 抵 关 也 从
民 法 通 则 到 到 物 权 法 , 押 权 的 实现 途 径 在 立 法 上得 到 了 完善 , 是 由 于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原 则 性 , 行 抵 押 权 实现 的 途 径 仍 抵 但 现
藏 着 大 陆 与 台湾 地 区 关 于 抵 押 权 实 现 条 件 和 实 现 途 径 的 差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别 。在 实 现 条 件 上 , 利 明的 定 义 是 “ 务 人 未 履 行 债 务 或 王 债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物 权 法 》 1 5 对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途 中 第 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