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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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7]18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精神,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紧密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衡阳营商环境,为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的“五个新衡阳”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2017年1月31 日前,衡阳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驻衡国省属行政执法部门除外),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在市直重点部门推行典型任务试点(具体见附件1)。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度建设。市人民政府制定《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等。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该《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公示的操作细则,具体包含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的内容。

2.加强事前公开。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

(1)规范事前公开。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逐项公示本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内设机构、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公示,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2)公开执法流程。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3)健全公开机制。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3.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做好相应的说明解释工作。

4.推动事后公开。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时主动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等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

(1)细化事后公开制度。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中要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在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

平台、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

(3)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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