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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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责任
【摘要】新《公司法》的颁布使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有法可依,但实践当中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往往是势单力薄的中小股东,其在举证能力上与公司高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不对等性决定了此类主体在诉讼中往往居于不利地位,加之本身对公司经营状况知情难、取证时容易受到被告的阻挠等因素,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不能产生对胜诉的合理期待。因此,从诉讼程序上完善股东派生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确立不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有效推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派生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完善
burden of proof in the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xu yao
law schoo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hinese company lawmakes shareholders especially minority shareholders have laws to abide by to take an derivative action.however,compared with top executive employees,major shareholders and actual controllers in the ability to put to the proof,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so divided that they are always in disadvantage.coupled with the hardness of knowing company’s state of business and taking the evidence,the litigious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let alone their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winning.therefore,improving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derivative litigation from the proceedings and establishing an incomplete conversion for burden of proof 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rivative litigation.
【key words】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burden of proof;the conversion for burden of proof;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平稳发展,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趋成熟,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权利和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在2005年以前,中小股东主动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只是夸父追日式的悲剧。”①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做了重大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决了中小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诉权的问题,但制度的具体落实仍须通过对程序法的完善加以保障。
一、派生诉讼的必要性及提起派生诉讼的难度
(一)派生诉讼的必要性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
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公司怠于追究或者客观上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对于解决公司内外部纠纷,引导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循正确的行为规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提起派生诉讼存在的困难
派生诉讼本质上是代位诉讼,基于代位诉讼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该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便有分析提起派生诉讼的难度并提出解决思路的必要性。《公司法》修改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诉权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相关人员提起派生诉讼以及在诉讼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困难,亟须通过制度完善加以改进。
1.专业领域知识欠缺
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但他们作为投资主体的共同点是出资额不高,外加此类人员在法律、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专业领域知识的欠缺,如果不依靠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帮助,很难掌握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信息,也少有提起派生诉讼的热情和决心。
2.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
方式表现为查阅公司的有关文件,会计账簿等,为保证有效查阅,他们还享有摄影、摄像或其他复制手段。但实践中,这种要求常常以各种理由被拒绝,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无形中增加了股东通过提起派生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
3.诉讼中举证不力
证据一直被视为司法正义的基础,诉讼中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只能借助诉讼中可以获得的各种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推论。③在派生诉讼中,原告在被告有目的的阻挠下往往举证不力,从而不得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4.证明责任分配欠妥
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为维护公司利益,其本身不能从诉讼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如果对胜诉期待不足,其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有人说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骨”④,因此,为保证原告股东合理地获取证据的权利得以维护,对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适当调整,会使得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期待,对减少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难度,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极为必要的。
在上述四种提起派生诉讼存在的困难中,第一点和第二点可以通过股东自身的努力以及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以改进和解决,而第三点和第四点则须从程序上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下面将就第三点和第四点困难的解决就派生诉讼中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划分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