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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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商鞅以法治国思想的精华是2300 多年传统中国以法治国思想的最高成就。

商鞅以法治国中的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方法,其法治思想体现了强国利民因循的原则;同时,商鞅提出并践行了法治是人人平等、法治高于权治、法治就是治官、法治就是利民爱民、法治就是法官独立、法治就是普法等思想。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于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而言,都具有重大的现实借鉴意义。

当代中国的法治应汲取商鞅法治思想的精华,创造法治建设的新版本。

一、商鞅法治思想的重要性
中国有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以成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有2500多年的历史,然而其中的4800多年都处在人治、或人治大于法治的历史时期[1]。

自秦始皇后期到汉唐宋、乃至明清所实行的法,虽然有秦律的影子,却无商鞅以法治国的核心和精华。

商鞅法治是因时应变的创新,使秦国走向国富民强,从一个落后国家一跃成为华夏国家中最强大的国家,并最终完成了一统华夏的历史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对商鞅评价很高,说商鞅是“首屈一指的利国富民伟大的政治家……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彻底的改革家,他的改革不仅限于当时,更影响了中国数千年”,“商鞅是一个具有宗教徒般笃诚和热情的理想主义者。

商鞅之法……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拭去历史的尘埃,剔除商鞅思想中的糟粕和局限,从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中,发掘出依法治国的现代元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鞅法治思想及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商鞅的法治思想开启了以法治国的先河。

中国的政治历史文化中,盛行贤人政治崇拜、明君崇拜、人治崇拜、人治迷信,却少有法治崇拜、法治信仰。

商鞅使法的概念从礼法之法中分离出来,从人治之法中解放出来,从伦理法道德法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才奠定了中国古典法学和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第一块基石。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鞅的以法治国作为思想流派,比西方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把政治从神学、道德伦理中分离出来的近代西方政治学早2000多年。

商鞅认为治国要“缘法而治”,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富强;治国不可一日无法,法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前提和根本。

他认为法对治国的重要性主要是由于法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3]:一是法律能够“定分”,“分”指
的是人们之间的财产分界,或所有权。

“定分”即解决普通的民众纷争,使国家内部安定。

二是法能够“胜民”,“胜民”就是要制服民众。

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够起到约束人民的作用,国家则必然强盛。

商鞅明确指出治民要靠法令,法律的对象是就是人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

”全国人民相互监视,彼此告发,法就可以胜民,被统治者用来制服民众,进而国富兵强,所向无敌。

因此商鞅的治国思想是,治国要靠治民,而治民要靠法令,也即以法治国。

商鞅在秦国以法治国的实践,为中国此后的大一统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基础,是2300 多年传统中国以法治国思想的最高成就。

2、以法强国利民,现实华夏的统一。

在战国时代,吞并战争在激烈进行,保护国家的生存是首要的任务,只有强者才能在纷乱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强国措施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农业、增强军队战斗力、建设法治国家、以军功粮功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标准、加强中央即君主的权力等强国的五个方面[4]。

强大的国家背后要有发达的经济作为支撑,“国富者强”,因此商鞅立法的第二法则就是利民。

一是通过法治使军队有严明的纪律;通过作战获利和杀敌受爵的方式激励士兵和军官以作战为荣,走上强军之路。

二是通过立法减少服役保护农民利益不受商人盘剥和官吏压榨来提高农民收入,同时让农民有机会通过立军功、立粮功来得到升迁的机会,以此发展基础农业,促进粮食产量增加,实现国富。

“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商鞅以农战军功为秦利民强军的基本国策,以法强国利民,使法律称为对抗强敌、与敌竞争的强大武器。

富国强兵靠法治,法强则国强,法弱则国弱。

商鞅在秦国的这些以法治国的实践,使秦国国力迅速强大,才能最终统一华夏。

3、树立了法的权威,同时为走向法律的真正平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法治的基础在于有良法,但是有良法是不够的,还要使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树立法律的权威,这样才不致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要树立法的权威要实现两点,一是树立颁布法律的政府的威信,使法律具有执行力;二是法律具有广泛的主体范围,反对特权,这样民众才会尊重法律。

商鞅十分明白这点,因此在法令颁布前首先树立政府的威信。

有文记载,“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

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卒下令,令行于民。

”商鞅主张“立法明分”,象古代帝王制造了秤和尺一样,计量明确,共同遵守;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壹刑”[5]。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
而举之上者,自免无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此外,《商君书》中关于“刑无等级”的论述是商鞅法治思想中最精彩的部分,它打破了夏商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特权,反对旧礼制的“刑不上大夫”和儒家“尊尊”的主张,反对贵族超越法律的特权,扩大了适用法律的主体的范围。

在理论上,每个人出于同一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平等进身,打破了中国社会的封闭性,使得社会充满活力。

这一思想对于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思想的产生有重要的影响,在理论上,为中国传统法律走向真正的平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使得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迈出重要的一步。

同时,由于国君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使得中国的国君走出了贵族势力的包围,形成了拱卫君主的政治格局,避免了贵族专权的现象,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4、因循立法、以法治吏、完善法律体系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等思想对后世立法具有启示意义。

以因循立法为例,其要求根据时代变化而修改和制订法律。

商鞅认为各国国情不同,实施法治的方法也不必同。

尽管当时诸候皆欲称霸,各国都必须注意解决农战问题,而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不一样,所以其实施法治方法必然有所差别。

商鞅就非常敏感地注意到了这一方面。

“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

”任何法令的制定必须有益于时代,按着时代的需要制定礼法,不仅法古不能,就连现状也不必拘泥,拘泥于现状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法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按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反言之,如果不了解一国的基本国情,不知道老百姓需要什么,那么法治即不会成功,因而他说:“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循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

”固然,其“察民之情”的立足点是放在“农战”上,但秦国当时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就是农业生产的发展与军事上的强大。

这种将法治重点放在解决主要矛盾层面上无疑是正确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思想[6]。

放眼当代,信息时代不仅情况瞬息万变,而且每天都有新事物诞生,如何权衡各方利益合理立法,以及因循完善、修订法律,使之适应时代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商鞅以法治吏、刑之将过等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也有重要启示。

如果说法律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标准的话,那么法治就是现代治理的第一个标志。

从古今中外历史现实看,凡是重视依法治国的国家则民富国强,因此依法治国具有极其重要性。

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伟大实践中,让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再次闪耀出时代的光芒,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靠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7]。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它是治国之道,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指引。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三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对于我国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出全面部署之后,更表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有利于体现人本理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维护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祈祷、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切实维护好、发挥好、保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充分体现了“人本理念”,这也是对国家、对政府、对社会的要求,只有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本理念,才能尊重和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

这就需要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财产权,国家所做的一切都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

党的十八大还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顺应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上靠改革、靠创新。

”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
制弊端,着力推进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完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制度,使各方面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依法治国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的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

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市场为以获取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各经济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市场固有的竞争机制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市场机制最大的优点就是在单个经济体为实现各自利益而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同时,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利用,社会总财富得到了最大的增加。

但是各经济当事人可以自由广泛地争取利益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

必须有一套健全良好的规则来约束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使竞争变得健康有序,保证市场机制优点的充分发挥。

在这种规则中,法律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中国搞市场经济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个经济主体的利益本位化日益明显。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伪劣、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许多或明或暗的权力寻租行为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大行其道。

抛去道德的因素不谈,单从经济角度去看,这种现象也直接违背了建立市场经济的初衷——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无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弊端可能比严格的计划经济更多。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治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

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依法治国有利于推进政治文明,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现在,我们党已经拥有8260 多万名党员,2007年以来新入党的达1480 多万。

新形势下,党所处历史方位、执政条件和党员队伍组成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建设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这“四大考验”以及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这“四种危险”。

因此,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我们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
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民主地治理国家。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在当代中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

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

党的十三大提出“依法治国”到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维护宪法权威”,因而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因而,“宪法至上”是党和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将宪法作为法治政府的制高点,切实体现宪法的“根本法”和“高级法”原则,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根本目标。

4、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部署,社会和谐稳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毫无疑问,“我们要建成的小康社会,既是一个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的社会,也是一个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充满安全感幸福感的社会。

”[8]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

总之,“在我国这样一个13 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根本上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


5、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事实时社会风气和道德标准的下降。

于是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

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民企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

高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

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

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
缘木求鱼。

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一句精辟的论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9]。

的确,不偷不抢只能说是手法而绝不是高尚。

目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方向应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国人的道德建构,树立法律起码的威信和尊严。

因为只有违法者不在逍遥法外、不择手段者被严惩、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社会道德规范才能被尊重,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也才能不再显得那样苍白无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制建设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

6、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

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

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错综复杂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

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

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良好法治的建立等于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设计了未来的框架,因此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考虑,而更多地反映了国家民族未来前途的认知和关怀,它的受益者将是千秋万代的中国人。

商鞅的法治思想的精华,是其后2300多年中中国法治思想的最高水平。

商鞅变法及其之后约130年在秦国的法治实践,更是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时期;自秦始皇后期到明清,皆是人治时期,与商鞅法治相去甚远,是法治的倒退。

如梁启超言,“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对于他的方法条理加以修正才好。

”商鞅法治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宝贵的思想财富。

中国今天的依法治国应该从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中吸取其精华,在已经形成的包括10000多部法律的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基础上,实现中国的真正法治。

参考文献
[1]叶自成.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思想渊源[J]. 二十四个重大问题研究.
[2]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J]. 瞭望周刊. 1990. 27.
[3]肖光辉. 商鞅的法治理论及其借鉴价值[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 1(14).
[4]唐华琳. 商鞅法治思想的价值透视[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 4(16).
[5]吴保平,张晓芒. 商鞅之“法”及其刑名逻辑[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6(65).
[6]李永成. 试析商鞍的法治思想及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借鉴意义[J]. 民主与法制. 2000. 5:61.
[7]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汪丽. 论依法治国[J].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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