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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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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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速,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让人民群众普遍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成为摆在政府部门和学界面前的紧迫任务。在2010年北京市两会上,郭金龙市长提出要站在世界城市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大民政理念,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为北京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本文将重点围绕北京如何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展开研讨。
一、我市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建设的现状
长期以来,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北京市实行的是典型的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被分割为城市职工的单位福利(职工福利)、民政(社会)福利和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福利三部分。三者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稳定性,形成了三个彼此封闭的、隔离的体系。一是城市单位福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高就业、低收入”的就业政策。由于社会公共福利的缺失,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各种生活福利乃至住房、教育等完善的福利待遇。城市单位福利虽具有高福利、普遍化的特征,但以城镇劳动者就业为前提。二是民政(社会)福利。建国初期,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结合在一起,统称“社会救济福利”,主要任务是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量的流离失所、无依无靠、饥寒交迫的鳏寡孤独人员、残疾者、失业人员等的社会救济、生活和收容安置问题。至20世纪50年代以后,社会福利才与社会救济分流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三无”(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老人、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体系。三是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福利以没有家庭或失去家庭(即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为前提,享受对象主要是孤老残幼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因此绝大多数的农村社会成员与农村社会福利无缘,享受不到社会福利,而只有极少数的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才能享受到社会福利待遇,享受“五保”待遇和进入农村的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适应经济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北京市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养老福利、医疗福利、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框架,社会福祉水平大幅提高。
(一)就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出台《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职业生育保险规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在做实本市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将外地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是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制度。建立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进一步放宽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政策,对新建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给予专项补助。对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给予基本生活费。
三是农民工就业保护制度。创新企业参保模式,积极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作,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不给建筑业民工上保险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万元的罚款。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卡,工人的工资按月发放到实名制卡上。同时把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规划,逐步解决对外来务工人群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四是大学毕业生就业促进制度。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主要措施有:从优秀毕业生中招聘中小学教师;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应届生进一步求学深造;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大学生到城乡社区就业等。
(二)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我市出台《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我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当年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年最低标准为2520元。同时,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没有劳动能力的重残人按城市低保待遇给予救助。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并轨,朝阳、海淀、丰台等区率先实现率城乡低保标准并轨。
三是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1985年,我市开始实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由农村经济组织负责供养。2008年,出台了《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区、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2003年,成立市、区两级救助事务管理机构,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帮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现了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关爱救助转变。
五是灾民生活救助制度。对遭受地震、洪水、旱灾、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的群众提供住宿、衣被、饮用水、食物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及一定的灾害补助金。
六是丧葬经费补助制度。出台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城乡居民同等享受5000元丧葬补助。全面实施“零百千万”殡仪服务工程,为群众提供优质殡仪服务。建成首家城市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免费安葬,对其他市民实行低偿服务。
(三)养老福利制度。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截至2010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离退休人员达180余万人,退休金月人均2030元。
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财政每月为参保农民支付280元的基础养老金。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无业居民和农村人口全部纳入其中,实现了城乡全体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是老年人福利服务制度。建立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福利养老金制度,财政出资为城乡无保障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福利养老金;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对60岁以上老人给予医疗服务“六优先”、社区卫生服务“三优先”、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等11项优惠。其中,65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游公园;出台居家养老“九养办法”,建立万名“孝星”评选、居家养老服务券、百岁老人补助医疗等制度,在全市城乡社区建立养老餐桌、托老所,重点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就餐难、照料难等问题,老年人“出行更省钱、就餐更方便、生活更丰富、身心更健康”。
(四)医疗福利制度。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二是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针对无医疗保障老人和学生儿童看病贵的问题,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一老一小”),财政每年为参保的城镇无保障老人每人补贴1100元,为学生儿童每人补助50元,老人和学生儿童分别只需缴纳300元和50元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0元,到2010年达到年补贴520元。四是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没有医疗保障的问题。五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收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及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生活暂时困难的特殊对象、其他困难人员等四类人群均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从2009年开始,我市将原慢性病、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