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第十六届运动会游泳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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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第十六届运动会游泳比赛
竞赛规程
(青少年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上海市游泳协会、浦东新区体育局
三、协办单位:待定
四、竞赛日期:10月12-14日
五、竞赛地点:东方体育中心
六、参赛单位:本市各区
七、年龄组别
A组: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出生;
B组: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出生;
C组: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
D组: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
E组: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出生;
F组: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
八、竞赛项目
A组: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男女4×100米混合泳接力;
B组: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400米个人混合泳、1500米自由泳(男子)、800米自由泳(女子)、4×10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4×200米自由泳接力、男女4×100米混合泳接力;
C组: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400米个人混合泳、1500米自由泳(男子)、800米自由泳(女子)、4×10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4×200米自由泳接力、男女4×100米混合泳接力;
D组: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800米自由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4×200米自由泳接力、男女4×100米混合泳接力;
E组: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400米自由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混合泳接力、4×50米自由泳接力;
F组: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400米自由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混合泳接力、4×50米自由泳接力。
九、参赛资格
(一)运动员须具有中国国籍(包括港、澳、台),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赛。
(二)运动员须根据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赛前文化测试相关通知要求,参加语、数、外三门课程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18年在本市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并持本人当年有效的《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卡》参赛。
(四)非沪籍运动员参赛规定
1.连续参加2017、2018年度本市青少年游泳最高级别比赛(2017年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暨青少年体育十项系列赛游泳总决赛、2017年“民立杯”市中小学生游泳冠军赛,2018年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并获得过一次单项前八名成绩(不含接力,名次录取办法按单项规程执行)。
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只需参加2018年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并获得过一次单项前八名成绩(不含接力,名次录取办法按单项规程执行),否则不得参赛。
2.2017、2018年非沪籍运动员因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或市体育局指派的有关比赛、集训等活动,由于时间冲突无法参加市级青少年最高级别比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经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确认后,可视作参加当年市青少年最高级比赛并达到名次要求。
3.市体校、市体育俱乐部2018年游泳二线在编的非沪籍运动员,已代表上海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不受连续两年参赛限制即可参赛。
4.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交流至外省市,或代表上海参加全国最高级比赛的非沪籍运动员,不受连续两年参赛限制。
(五)经市体育局、市教委共同认定的初中升高中非沪籍体育特长生,于2018年8月29日前办理注册手续的,可直接按沪籍运动员资格参赛。
(六)本市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在编运动员均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七)运动员代表注册区参赛。
十、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各组别可报教练员1-2人。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参赛运动员每人限报2项(接力除外)。
(二)接力项目,每单位各组别男、女限报1队。
(三)各市内交流运动员报名人数不得超过该组别实际报名人数的40%(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计),接力项目上场人数不得超过2人。
(四)参赛单位通过大会指定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将导出打印的报名表加盖公章和医务章后,一式两份报大会组委会竞赛与活动部。
(五)领队教练联席会议由竞委会另行通知。
十一、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最新审定公布的《游泳竞赛规则》及有关规定。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为当年个人最好成绩。
(三)比赛采用一次出发。
(四)比赛使用欧米茄OSM6型自动计时装置计取运动员成绩。
(五)各单项进行预、决赛,预赛不足8人时直接进行决赛。800米、1500米自由泳及接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六)参加接力赛的运动员名单于本场开赛前30分钟交编排记录处,过时未交接力名单的视为自动弃权。
(七)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10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200元罚款。
(八)运动员报名后无故弃权的,交每项弃权费200元。
(九)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在该场比赛结
束前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否则作为无故弃权,交每项200元罚款)。
(十)运动员在发令员未发出出发信号时,故意落水犯规的,经执行总裁判长认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
(十一)因无故弃权、故意落水犯规等原因拒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取消有关奖项的评选资格。
(十二)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取消当日参赛资格。
(十三)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手掌,否则取消当日的参赛资格。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已获得的所有比赛成绩按测验处理,取消有关奖项的评选资格。
(十四)弃权罚款收入归市游泳协会,并由协会开具收据。
(十五)组委会有权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抽查,凡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各组别各项目报名人(队)数少于2个参赛单位3人,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十二、录取名次、记牌计分和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组别有8名以上(含8名)运动员参赛的,录取前八名;不足8名,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名次。
(二)前八名依次按11、9、8、7、6、5、4、3计分,前三名依次按1金、1银、1铜,统计各代表团团体奖牌和团体总分。
(三)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申诉和纪律
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裁判和仲裁委员会
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未尽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