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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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假期名称假期主要内容摘要工资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期间在此期间,女职工到
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产前检查的时
间,应算作劳动时
间。
正常支付工资
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一小时。不得安排夜
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可
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
产、严重的妊娠综合
症、妊娠并发症等可
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本人提出申请,用人
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
假。
不得低于其原
工资性收入的
80%
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
休息15天,产后休息
75天
产假期间的工
资不得低于其
原工资性收入
100%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产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给予产假30天;
孕
妊娠三个
月以上,
七个月以
下自然流
产者
给予产假45天。
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
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三
十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
遇。
晚育护理假符合规定生育的万语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晚育护理假三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
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
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六个半月。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
授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
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
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
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
乳时间全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
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
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
支付工资100%
备注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
日顺延。
参考文件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