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试行)》(西银发【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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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陕西省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陕西省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及其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西安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前款所称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前款所称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及其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全省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

人民银行陕西省内相关中心支行协助西安分行对辖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进行管理。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负责对其辖属间接参与者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加入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审核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验收、加入五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验收是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和技术实施结果进行审验并出具验收报告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臵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

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

(二)金融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复印件;

(四)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申报表。

第八条审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若审批通过,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臵机配臵指引文件。

第九条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同意加入支付系统批复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臵前臵机、网络设备,并实现与西安城市处理中心的网络连通;

(二)凭批复文件购臵密押设备;

(三)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完成系统集成及业务测试;

(五)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验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后,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组织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验收后,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臵预案。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待收到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申请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将批复文件及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和具体操作流程转发申请机构,并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内为其开设主用户。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所属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统行号,并经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通过后,由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布生效。

第十五条新增直接参与者凭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复在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设清算账户,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申领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

第十六条新增直接参与者必须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上线日期前一周完成技术和业务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上线日期投产运行。

第十七条特许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申请、审查、实施、验收、加入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支付系统参与者严格按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进行业

务处理,严禁擅自改变业务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查询查复管理。直接参与者应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予以查复。直接参与者应密切关注查询查复登记簿,督促辖属间接参与者按规定时间和格式进行查复。对于不能及时进行查复的,直接参与者必须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间接参与者妥善处理。

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使用查询查复报文,严禁使用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查询查复信息。

第二十一条退回申请应答管理。直接参与者若对本行发出的支付业务申请退回,应及时向汇入行发送退回申请报文。汇入行收到退回申请报文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直接参与者应密切关注退回申请应答登记簿,督促辖属间接参与者按规定时间和格式进行应答。不能进行应答的,直接参与者必须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间接参与者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回执处理。直接参与者应加强对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的业务回执管理。付款行在收到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时,审核无误且账户资金足够支付的,应立即办理扣款,并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二十三条业务差错处理。直接参与者负责协调处理系统内支付业务差错及纠纷。对于跨系统业务,应先由双方直接参与者协调处理,对于经协调仍然不能处理的业务差错及纠纷,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创新业务管理。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平台进行的创新业务项目,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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