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危重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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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重症医学科(ICU)患者实施危重程度评分制度l.对人住与出ICU 病房的患者实施危重程度评分的目的是用予评价ICU 治疗效能、护理质量、预测死亡风险的状况,指导合理利用ICU 资源。
2.入住与出ICU 病房的患者在接受监测和治疗前后应当进行危重程度评分。
3.常用危重程度评分方法甚多,可根据各ICU 自身的性质与功能选用适宜的评分方法。
3.1 APACHE II 评分(急性生理和慢性健康评分II)系统。
3.2 或MODS 多脏器功能障碍评分。
3.3 或MODS 多器官功能失常综合症评分。
3.4 或ISS—RTS—TRISS 创伤损伤严重性评分。
3.5 或TISS--28 治疗干预评分。
3.6 或Glasgow 昏迷评分(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而昏迷的)。
3.7 或根据自身ICU 的性质与功能选用其他认为适宜的评分方法。
4.评分的途径可有“实时”评分及“回顾”评分,有条件的ICU 可通过医院的“临床信息系统”实施“实时”动态的评分,无论采用何种评分系统都应当严格遵循其规定的评分方法与程序,以确保科间、院际评价信息的可信度。
5.评分工作在医务处领导下实施,综合ICU 与专科ICU 都应当进行,定期将评分结果,报告院长和医院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
会,用于医院ICU 资源利用状况及对危重症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并可作为外部(第三方)评价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指标。
6.三级甲等医院ICU 患者APACHEII 评分(急性生理和慢性健康评分II)15 分以上患者比例应当≥50%。
二十五、手术风险评估及防范制度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检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在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尽量保证患者的安全,建立有效的手术风险评估及防范制度,自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二、不论手术大小,在术前手术者均应对患者进行手术风险评估。评估手术风险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发病的缓急、病情长短、病变部位、现有诊断、全身情况、已有的其他疾病和拟用的手术方案以及本院的医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评估风险后主诊医生应及时与患方沟通。应当向患者交代相关风险、替代方案和应急措施等,并取得患者本人书面意见,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意见的应当取得其近亲属书面意见。
四、医生评估风险后,应当针对手术风险制定有效地防范措施。防范风险的措施重点应体现在:
1、可行再次专科会诊;
2、可行再次术前讨论;
3、手术医生再次查房或上级医生查房;
4、麻醉师术前访视病人或再次参加讨论;
5、充分术前准备;
6、术前手术核查;
7、术中应急方案;
8、严格术中操作
9、严密术中观察;10、及时处理术中异常情况;11、术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