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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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法律规制
[摘要]关联交易是公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立法上为关联交易提供了依据。

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利益冲突规则来寻求依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利益冲突
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的本质角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述
何谓关联交易,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不同的国家,甚至是相同国家地区的不同法律规范中,对其所作的定义均不相同。

我国《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交易这一概念进行了诠释。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是一致的。

关联交易的内涵在于对交易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涉及到的特定主体是与企业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企业会计准则36号》、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
所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都有列举。

另外,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意义的,这一点从实践以及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意图也可以看出。

关联交易不应该也不能一律禁止。

因此,法律只是对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从我国《公司法》第21条不难看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不囿于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样适用。

但在实践中,关联交易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现象更为普遍,而且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众有很大影响,因此,笔者仅仅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关联交易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规则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无处不在,“凡是与他人从事交易的场合皆会产生利益冲突——自我利益与其对他人法律或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

[1]是不是说利益冲突一定要法律进行规制?答案是否定的。

只有在利益冲突造成的结果有违公平时,法律才可以介入。

具体到公司法上,利益冲突典型地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公司所有者与其雇佣的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二是控制股东(多数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施天涛教授认为,以主体为标准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集中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中因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两大痼疾:由公司管理者与公司及整体股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以及由投
票机制失灵和资本多数决所引发的多数股东控制公司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主体不仅包括了传统利益冲突交易法所规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将关联主体扩张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监事,充分体现了现代公司法的精神,显示了立法上的后发优势。

”[2]
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冲突失衡导致不公平结果时法律的作用。

因此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守利益冲突规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平衡利益主体以到达实质公正。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现状
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从2005年新《公司法》出台后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不管是之后的修改的《证券法》,还是深交所、证交所的相关规定,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或者《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涉及到了关联交易的规制。

因此,从程序规则、公司治理和法律救济三个方面,我国都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股东大会批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

可以说对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已经初成体系。

但很多具体制度的规定仍有待细化完善。

(二)可完善之建议——从利益冲突规则角度分析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作用。

这样可以避免控股股东的内部人控制,使作为第三方的监事会真正起到平衡利益冲突主体的作用。

“为规范关联交易,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

包括控制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小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比例;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议时,严格执行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信息等等。

”[3]
第二,完善股东大会批准制度。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生效的重要规则,是规制关联交易的最重要制度。

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25条规定了董事会对于董事作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批准制度。

从《公司法》整体来讲还没有公平交易的程序性规则,但是从第125条来看,立法者是在借鉴美国的法律。

因此应该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第三,提高立法层级,各法协调共同规制。

关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虽然通过各个行政法规有了规定,但没有在《公司法》中作出统一的规定。

从立法层级上来看,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仍有待提高。

另外,《国有资产法》、《税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也应该协调,同《公司法》一起,真正地起到规制关联交易的作用。

[参考文献]
[1]aubert,competitions and dissensus: two types of conflic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7 j. conflict resolution
26,27(1963).
[2]施天涛.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一个利益冲突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j].中国法学,2007,(6). [3]罗忠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研究.中国证券报[j].2011-8-22,(a18).
[作者简介]严明英(1987—),女,河北衡水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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