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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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财产代管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撤销宣告失踪。

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

申请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死亡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死亡宣告

申请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注意事项:

1、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关系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子女抚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失踪?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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