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每天学点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财产代管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撤销宣告失踪。
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
申请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死亡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死亡宣告
申请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注意事项:
1、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关系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子女抚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失踪?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