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5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2012-02-05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2012-02-05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作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

内容摘要: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由于工伤认定部门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不包括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引发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争议。从程序上看,工伤认定部门不能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实体上看,根据国务院此次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以及第14条第6项条文的文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尽快在全国统一法律适用,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此制定解释并予以发布。

关键字:交通事故劳动者工伤认定

在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中,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如何处理一直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焦点是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两项赔偿实行总额补差以及如何补差,主要是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而在此次修订之后,又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争议,即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笔者有幸办理了一起此新类型的案件,在此作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提出: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引发的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日,应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20时40分左右与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肇事货车制动系和前大灯不符合技

术要求;冯某驾驶的电动车未登记,不合符规定,却无法查证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这一重要事实,为此只能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案件的办理过程

冯某的近亲属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后向一审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应某应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应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一审宣判后,冯某的丈夫沈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是责任无法认定,没有明确冯某的事故责任,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沈某该局“将在收到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责任事故的结论之日起,继续履行工伤认定相关程序并在法定时效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审宣判后,该局继续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多次交涉无果后,沈某走上漫漫诉讼路,经历了一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最终在2011年底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冯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三)由此案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本案工伤认定是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就此点而言,争议不大。根据该条例第67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所有截至在2010年12月31日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案件,将全部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沈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11年3月9日,自当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本案中冯某的情形是否符合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就成为了核心问题。也就是说,根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二、问题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

(一)从程序上看,工伤认定部门不能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中所载明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法定事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3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及《工伤认定办法》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法定事由仅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否则该机关无权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的一种方式。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负有交通事故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已经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章第1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案中沈某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的恰属于第2种,也就是说沈某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定行政主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结论。故本案中有权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最终结论。沈某不可能再取得其他形式的法定机关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工伤认定部门据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故其丧失了依据前述法定事由继续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权力。

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应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认定确定的责任,而不包括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的赔偿责任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所附的《工伤认定表》的

填表说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的内容以及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原则上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论,例外是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证明。这里的“相关部门的证明”也应指行政机关通过调查获知的一些信息,而不包括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果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文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的赔偿责任,等于是变相地要求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中在不能取得其他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向法院起诉,而且必须要求法院判决。这样就会导致此类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这不利于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纠纷,与司法制度设立的本意也不相符。而且法院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本身也不是同一概念,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考虑,不宜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定工伤认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问题。

(二)从条文的文义看,根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按照上下班途中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有机动车参与作为判断标准,而修订后的条例则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情况作为判断标准。从立法目的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条文的具体内容看,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1、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价值取向主要出于加强对劳动者受伤害的保护,利于职业康复,总体上在于扩大对劳动者工伤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国务院一直倡导的以人为本、保护弱者、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全国学习贯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以《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新发展》为题做了主题讲演。在讲话内容的第一部分“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中指出“新《条例》正是按照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

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对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内容都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做出了更全面、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明确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目的在于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不在于限制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和解释应基于此来加以认识。

2、从具体条文的文义看,“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包括三种情形,即本人次要责任、本人无责任以及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对工伤与非工伤的基本分野即在于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对于哪些情形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但是就从该条款基本文义上来说,应是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而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似乎没有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表述是立法机关的一种立法语言,是用排除法排除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样作此理解符合我国语言表述的常理。立法语言应是周延的,不可能留下空挡。若结合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价值取向看,立法机关的态度对此是非常明确的。该条文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中受害职工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是该条文的应有之义。故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而且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救济性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即便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了为工伤的认定结论,用人单位如果认为不是工伤的,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要其能举出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可以推翻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3、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判定的司法实践也可以作为参考

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方如果不能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能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机动车和行人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就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推定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在没有证据表明行人在机动车和行人间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应推定行人负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人情。

总之,从以上分析可见,尽管沈某为了妻子所受伤害认定工伤的案件颇费周折,但工伤认定部门最终还是做出决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但是实体结果处理还是恰当的,既符合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条文的文义相一致。

三、问题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解释,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一)国务院法制办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立即制定解释并予以发布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将原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修订的立法本意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修正了不考虑交通事故中劳动者责任情况一概认定为工伤的弊端,而且扩大至非机动车事故中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其他形式交通行为中劳动者所受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窘境,即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解是否应包括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现在多地的执法部门都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仅包括本人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不宜扩大解释。但是在客观情况下,确实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穷尽了所有手段仍无法查清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情况。如果将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劳动者所受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等于是让弱

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与保护弱者的社会法价值取向是背离的。如果认定为工伤,则与诸方面均为有利。从一个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似乎有失公平,让其承担了全部社会责任。但是用人单位承担这种责任恰恰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予以分担。从社会整体利益来考量的话,这种“似乎有失公平”应是社会运行和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法则。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是合情合理的,而且现行法律条文可以实现。为了减少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诉累,使法的立法价值尽快得以实现,国务院法制办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立即制定解释,统一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适用。

(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解释内容的建议

该条文解释的内容可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本人次要责任、本人无责任以及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

参考资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新发展》,https://www.360docs.net/doc/d514211747.html,/view/6ce57339376baf1ffc4fad2e.html,2012年2月5日检索。

2、范邵华: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应用,燕山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

3、黎建飞:社会保障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

4、向春华:社会保险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的流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的流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律,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受到认定书的三天之内提出复议,复议必须是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的小 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复议的相关流程 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的三天内申请复核。 必须是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供支持你的理由的证据。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

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怎么办? 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只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通过向作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交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核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深圳文开齐律师团队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只是对其用途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质是不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是由合法行政主体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并直接产生效力。归根到底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常规做法是直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会再进一步审查证据,这样只会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被架空,与我们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了!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 责任案例 本文由上海交通事故赔偿网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d514211747.html,/shanghai/ 【案情】 2008年8月29日,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朗山路六号路口时与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多处骨折,后张先生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 2009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进过现场勘查,仍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据此,井先生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多次拒绝向张先生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井先生和承保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的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井先生、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认为应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与原告张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无法查清是因那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此,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发生主体与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赔偿责任。即由过错方承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4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 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21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 更多免费优质文档尽在gong zhong hao:创文优课精选 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 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是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负责,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办法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书写内容】 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负责或者不测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写作方法】 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字样。 2. 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xx号”。 3.负责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xx市xx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xx年x月x日x时x分发生在xx(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负责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负责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负责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治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负责。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负责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按照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负责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各方颁布颁发,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xx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负责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交通事故负责认定书范本】 ____公交认字[20____]第____号 交通事故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日9时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____公路397公里+80米

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一,罪魁祸首是谁,这里他是最主要的负责人,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本文主要围绕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查询的这一问题开展讲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根据有关的法律程序以及有关的条文进行认定。以下网站小编为您讲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能否查询的相关问题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法院能按事实划分责任吗?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围绕哪些内容提供证据? 解答:法院能按庭审

查明的事实划分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陈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纠正。它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大小时,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采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的举证责任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身寻找否定其事故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等三部分内容。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构,重点分析其对交通事故事实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6篇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6篇Model of accident liability confirm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6篇 前言:责任书是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就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的书信。本文档根据责任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2、篇章2: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3、篇章3: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4、篇章4: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一 5、篇章5: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二 6、篇章6: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三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仅供参考。

篇章1: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点××市×× 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 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 ××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 ××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眼下的中国,是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这些事故大部分都只是小事故,它 们被人关注的更多原因是在闹市区发生,通常会造成拥堵,影响被放大。为此,很多地方都建 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只要是责任明晰的小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可以立刻撤离现场前往 快速理赔中心完成理赔程序。如果没有快速理赔中心,在确定责任方(双方无异议)及照相作证后,也可先将车辆停靠在无阻碍正常交通的路段,等待处理。 眼下的中国,是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这些事故大部分都只是小事故,它们被人关注的更多原因是在闹市区发生,通常会造成拥堵,影响被放大。为此,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只要是责任明晰的小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可以立刻撤离现场前往快速理赔中心完成理赔程序。如果没有快速理赔中心,在确定责任方(双方无异议)及照相作证后,也可先将车辆停靠在无阻碍正常交通的路段,等待处理。 那么,怎么样的情形下责任是明晰的?我们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作了这篇交通事故全责判定图示说明,值得所有车友们了解学习。

追尾、变线、倒车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 溜车、调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江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全责 一、案情概述: 2012年10月19日,被告居某驾驶小型轿车途中“遇”原告秦某的父亲秦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翻倒,秦某某侧翻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地段无监控且涉案两车无碰撞痕迹,当地交警部门以人力三轮车翻倒的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为确定赔偿责任、及时定纷止争,该案被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无法查明涉案车辆无碰撞痕迹,人力三轮车为什么会翻倒的事实,但能够确定本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的动态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鉴于此,法院运用其自由裁量职权,坚持机动车相对于弱者的风险负担原则,在能够查明的过错行为及原因力的基础上,径行判决了双方民事责任的负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居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的机动车向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也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人力三轮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居某及其保险公司需支付赔偿金近4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案件也未因法院对责任的认定而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审查立案。 案件解析(律师观点): 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出责任判断时,机动车方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二)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机动车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对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或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作出判断,进而认定事故责任,而不能简单直接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责。只有穷尽事实调查和证据对抗后仍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才可以判决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被告居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能否另行追究居某的刑事责任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后能否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有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法院审理阶段与交警部门事故处理阶段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标准和性质等方面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在于还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成因,该具有行政色彩的调查处理强调的是直接因果关系的查明,而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本质则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辅以风险负担原则、间接因果关系理论等法律规则,最终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裁量。所以法院在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凭法律规则和经验作出的责任认定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的标准而移送公安处理。进一步讲,法院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根据先刑后民的基本法律原则,公安机关也不能再就民庭作出的裁判反过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物产丰富的国家,不仅自然资源富饶,同事也存在许多自然灾害,比如地质灾害,而在地质灾害中又以地面塌陷最为显著。作为地质灾害,地面塌陷是无可避免的,那么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将进行详细解答,请您继续阅读。 ▲一、地面塌陷的类型 由于其发育的地质条件和作用因素的不同,地面塌陷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岩溶塌陷 由于可溶岩(以碳酸岩为主,其次有石膏、岩盐等)中存在的岩溶洞隙而产生的。在可溶岩上有松散土层覆盖的覆盖岩溶区,塌陷主要产生在土层中,称为“土层塌陷”,其发育数量最多、分布最广;当组成洞隙顶板的各类岩石较破碎时,也可发生顶板陷落的“基岩塌陷”。我国岩溶塌陷分布

广泛,除天津、上海、甘肃、宁夏、以外的26个省(区)中都有发生,其中以广西、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广东、云南、四川、河北、辽宁等省(区)最为发育。据统计,全国岩溶塌陷总数达2841处,塌陷坑33192个,塌陷面积约332平方公里,造成年经济损失达1.2亿元以上。 (二)、非岩溶性塌陷 由于非岩溶洞穴产生的塌陷,如采空塌陷,黄土地区黄土陷穴引起的塌陷,玄武岩地区其通道顶板产生的塌陷等。后两者分布较局限。采空塌陷指煤矿及金属矿山的地下采空区顶板易落塌陷,在我国分布较广泛,已见于除天津、上海、内蒙、福建、海南、西藏以外的24个省区(包括台湾省),其中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苏、山东等省发育较产重,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1个省区内,共发生采空塌陷182处以上,塌坑超过1592个,塌陷面积大于1150平方公里,年经济损失达3.17亿元。 在上述几类塌陷中,岩溶塌陷分布最广、数量最多、发生频率高、诱发因素最多,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特点,严地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此着重论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且在十天内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么 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推荐: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理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呢?请跟随小编一 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二、申请交通事故复核会有啥结果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doc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 一、概念及作用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

交通事故责任书应该怎么写

------- 精选范文 ------- 交通事故责任书应该怎么写 发生了交通事故过后,交通事故责任书是怎么认定责任的?什么是 交通事故责任书,交通事故责任书又是该怎么样写的呢?具体的一些问题,在我们面对时应该如何解决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内容供 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 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 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 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 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 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部门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如您对 事故的认定不认同可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另外一种维护自己利益的 就是走司法途径,如您有一些另外的问题需要解答,可向律师再次进 行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交通事故责任书应该怎么写

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侵权责任无法确认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判定 案情: 2013年3月22日11时03分左右,被告严某驾驶苏dk**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高港大道由南向北进入高港大道与振兴大道十字路口直行时,该车车头左侧与沿振兴大道由西向东进入路口的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5月2日死亡。2013年5月13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下简称交警二大队)作出泰公交证字〔2013〕第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因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损失赔偿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曹某的配偶及子女三人遂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被告严某驾驶的苏dk**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江苏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所有,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事发时严某系执行的职务行为,被告工程机械公司已为原告方垫付医疗费129646元医疗费并支付30000元现金;该事故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常州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

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受害人曹某已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故只能依据交警二大队事故卷宗中仅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考察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严某驾驶苏dk**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发生相撞事故这一事实,交警二大队作出认定,庭审中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看,被告严某驾驶的车辆在正常的行车路线上,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则倒在十字路口的中间,但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发生位置偏移也在情理之中,故也不能就此认定曹某未按正常路线行驶。而事发时交通信号灯情况如何、曹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客车车头左侧相撞是避让不及还是主动撞上等事实的认定对责任认定均有着直接影响。由于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对其他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事实又无证据证明,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即使是曹某闯红灯,被告严某也有慢速通过路口并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及遇有情况正确操作的义务,故可以排除被告严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法院认为,受害人曹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方即被告工程机械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严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严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事故车辆苏dk**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常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由紫金财险常州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限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1、车辆正常行驶中,如发生追尾,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2、变更车道时,未让行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强行并线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如未让有方道路的车辆先行而造成事故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如遇对向来车,左转弯车辆未让行直行车辆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行左转弯车辆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7、绿灯亮起时,专网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a车负全责。 8、在红灯亮时,有转弯车辆没有让行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9、在没有中心线或者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遇到障碍物的,有障碍的一方应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如图所示:a车负全责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辆未给上坡车辆让行的;但下坡车已经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如图所示:均由a车负全责。篇二: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2] 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 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 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 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 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 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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