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选题备案 国家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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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卸任并已过世的国家领导人:报中央文献办公室
➢已卸任但健在的国家领导人:征得本人同意即可
➢江泽民、胡锦涛先自行报“江办”“胡办”获得许可,再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中办。

这里的国家领导人指“四副两高”以上:
➢国家副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
➢全国政协副主席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国家领导人排序:
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李鹏
朱镕基李瑞环宋平尉健行李岚清曾庆红吴官正罗干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
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
2000年12月12日
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

中央历来强调,对中央领导同志,不要突出个人,不要宣传个人。

否则,不仅对领导同志个人没有好处,对党的事业也没有好处,在群众中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全党同志要共同遵守这个原则。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中央及有关部门多次作出明确规定。

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无视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作品,造成不好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经中央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
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电〔1998〕2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13号)、《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中宣部等部门《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

二、编辑出版、制作反映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亲属工作生活情况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征得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一律不得出版和制作。

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由新闻出版署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影视作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单位制作。

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版和制作。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出版制作有关涉及中央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的名义,拉赞助和广告。

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名字、题词和照片作广告或变相广告。

五、各出版和制作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认真把关。

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属出版和制作单位的管理。

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的审看。

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同时,要追究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
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向中央报来要求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选编,编辑出版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思想、生平著作的请示。

编辑出版这类选编和研究著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2〕33号)等有关文件对此曾作过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
仍然有效,必须继续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研究他们思想生平的著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已收入中央文件、中办文件和《中办通报》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须由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发表。

二、公开或内部出版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专题文集以及各种摄影画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统一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编辑,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编辑。

经批准出版的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选编、论述摘编和专题文集,一律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按既定的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三、研究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思想、生平的专著、文集,一般不出版;特殊情况需要出版的,由出版社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向新闻出版署申报;新闻出版署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并指定有关出版社出版。

四、为了使党中央的精神能够及时、准确、系统地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将于1999年1月创刊,系统刊载可供内部阅读的中央文件、中办文件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和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以及《关于检查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紧急通知》。

这些文件强调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严肃性,明确此类文章、图片的报批程序及具体要求。

实践证明,这些文件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

但是,近来发现一些期刊有令不行,置新闻出版纪律于不顾,未经报批擅自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其中有些文章、图片内容
失真失密,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投机出版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加强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工作的管理,保证此类文章、图片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期刊出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文章指:记述、描写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迹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图片指:有关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三、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专业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地方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五、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六、凡发表涉及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七、期刊译载、转载境外作者撰写的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和拍摄的图片,均按上述规定审批。

八、期刊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此类文章、图片的,将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其中对内容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撤销登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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