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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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规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规
D.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缴纳 保险费
• 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资质序列。
A.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 B.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C.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 D.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
【资质申请】
适用
首次资质申请
新建企业首次提出资质申请(不考核业绩、按 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如果建
设单位既不开工又不是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
的,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无须资金证明)
工期超过1年 工期不到1年
≥工程合同价30% ≥工程合同价50%
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不可规定)规定的 其他文件
应委托监理的工程:
国建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单位;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 或国际组织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 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建筑面积<300㎡ 或投资额<30万元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范 围、权限、程序
军用房屋建筑是否实行施工许可,另行商定
• 例: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当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是( )。
A.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B.建筑面积200㎡以上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C.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D.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 例:
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对限额以下小型 工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地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公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的资质证书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变更申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审批,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许可办公室递交施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施工许可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明,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包括施工许可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明的要求,及时向施工许可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工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材料,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明。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工程建筑管理规定(3篇)

工程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筑管理,保障建筑活动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三)质量为本,追求卓越;(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工程建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接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设计合同,明确设计内容、质量要求、费用、交付时间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管理,确保设计质量。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意图和设计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内容、质量要求、费用、交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建筑安全、质量、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并按照资质或者执业资格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申请建筑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竞争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承包单位。

第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造价、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四章工程监理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 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申请后, 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规 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许可证, 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通知建 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建 设单位如果认为其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符合«建筑法»第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条件,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施工许 可证或者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在«建筑法»规定的十五日内不予答 复的,则有权向发证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注意】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资额较大、结构较复杂的工程,才领取 施工许可证. 限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一是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大 规模的经济建设,工程建设的任务繁重, 如果工程不分大小均要领取施 工许可证,既无必要,也难以做到;二是考虑到要突出政府对工程管理的 重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三是避免与开工报告重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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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1)所在地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能力与特点,所在地招标投标 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设计概算,设计、地质勘察、测绘的审批报告等方面的信息, 特别是该建设工程有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技术要求、材料、 设备、工艺、质量要求有关信息。 (3)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规律及所在地区的材料、构件、设备、 劳动力差异。 (4)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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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 建设许可法规

第二章 建设许可法规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 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
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
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 以尽快启动。
1.背景(P54) 简略:批准2008年元月15日起开工建设该项目,该项目 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 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 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2.问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的原则。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 和本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
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有六大标准作为支撑, 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
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 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2.2.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准许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管理制度。
2.1.1 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工程报建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 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 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 发包方式,工作筹建情况。
2.1.1 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法
规之一,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许可、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要求,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科学发展、改善工程建设质量并保证人民群众在建筑环境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章节:
第一章:总则。

包括法律范围和目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定等。

第二章:建筑工程许可。

包括建筑许可申请、施工图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等。

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

包括建筑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等。

第四章:建筑工程施工。

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认定、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等。

第五章:建筑工程监理与质量检验。

包括监理规定、工程品质检验和监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

第六章:建筑工程经营组织与管理。

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

第七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使用。

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证和建筑物使用管理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包括建筑行业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国建筑行业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知识点)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知识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一、建筑法(一)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

(所有资质问题全部同样的要求)(2)联合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实施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案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教案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项目建议书(可分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教学内容与设计
教学时数:4课时指出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2、实践教学:结合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工作实际,着重讲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及相关表格的填写。
教学基本内容纲要:
2.1建设工程报建
2.1.1工程报建的相关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监理单位张家口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实施监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2.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
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环保、节约资源、节能、抗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质量。

第六条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建筑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第七条国家对在建筑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建筑勘察设计第八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资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结构;(三)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四)符合环保要求;(五)节约资源,节能、抗震。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三章 建筑施工许可及安全许可

第二、三章 建筑施工许可及安全许可
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
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 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 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 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 违反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 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 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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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目前,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经建立起13种执业资格制度,其中包括:注册 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制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土木工程 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 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等。
A、发包前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习题:
1、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 ) A、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习题
2、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是(
)。
A、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经济和技术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资质等级 的单位所能从事的建筑活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资质序列、资质类别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
务分包三个序列。 2、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包括资质申请和审批,
(二)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三)资质许可 • 包括申请和审批、资质增项和升级、证书延续
和变更等。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 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有 效期为5年,其他增项、延续、变更等程序和规定基 本同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五、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 事务所资质。 •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 级、乙级,个别专业可设立丙级(如房屋建筑、公路市 政)。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要先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才可进行资质申请。取得前者,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 业资质;取得后者,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2020/12/10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第一节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 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一系 列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 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 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各类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 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 内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 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 等。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 规定。
• 2、报建程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管 理的代理机构到相应的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表》——填表——交表——招标准备——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表,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 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 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4. 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的工程是(
)。
A、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级工程
B、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级工程
C、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级工程
D、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级工程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第四节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 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人员, 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获得相应建筑工 程文件签字权的制度。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 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满一年的, 到位资金≥50%工程合同价;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 位资金≥30%工程合同价)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包括从业单位的条件和从业单 位的资质。《建筑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 资质审查制度。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必须适应从事建筑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
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变更 等。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1、资质申请和审批: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 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如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桥梁工 程专业企业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资质、地基 与基础专业企业承包资质等。
•2、资质增项和升级: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 连续经营三年及三年以上,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无建 设部令87号第十四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质量、安全和市 场行为,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2、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 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在恢复施工时:
1)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 的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2)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 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 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是否仍 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 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 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 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 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2、报建的时间 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
• 1、内容: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 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 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B、自第一次申请延期之日起3个月内
C、申请2次延期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9
个月内
D、申请延期后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9
个月内
E、申请1次延期的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起3个月内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习题:
•3.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在(
)范围
内承揽业务。
A、资质等级许可
B、级别许可
C、营业许可
D、政府许可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六、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建筑法》第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1、中止施工:是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 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 时确定。
原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外界作用);宏观 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国家政策);停建缓建在建工程 等(业主方)。
某限额。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 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 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工程报建制度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工程建
设的实施阶段。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一、范围和时间
1、报建的范围 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凡在我国
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 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 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 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 度。
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才能够顺利进行, 避免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七、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
开工报告是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在开工之前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的开工依据。
施工许可证是甲方办理的,为了证明项目施工的 合法性,而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证明已经准备好,具 备开工条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开工报告规定的期限开工, 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3、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提前60日申请延续, 延续有效期为5年。
•4、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 干,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
四、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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