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加工业规模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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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加工业规模经济分析——基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188家企业调查数据
张旭青1,2李周3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和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木材市场研究”课题组对188家木材加工企业的调查数据,分析中国木材加工业规模经济。结果表明,木材加工业企业呈现明显的地区集中,以规模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主体。对中国木材加工企业内部规模经济的实证分析表明,木材加工企业整体上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但人造板制造企业和木制品制造企业存在显著的内部规模经济;同时,木材加工业存在显著的外部规模经济。
关键词:木材加工业内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木材加工业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木材加工业大国。木材加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重复建厂现象十分严重,企业规模过小,平均规模只为世界平均规模的4%~35%(田明华、翟中齐,1994;王信建、刘璨,2000)。中国木材加工业的规模经济问题已引起行业专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广泛关注。已有研究认为,各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的问题,导致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低下,成为阻碍人造板制造企业集群发展的主要问题(郭树华等,1998)。然而,由于受资料限制,已有研究偏重于单个点的调查和定性分析,对于木材加工业面上的总体特征缺乏了解,并且对于木材加工企业是否具有内部规模经济,尚缺乏有效的经验分析的支持。另外,已有研究几乎忽视了对木材加工业外部规模经济的分析。
本研究以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1和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木材市场研究”课题组的木材加工企业调查数据为基础,对木材加工业内外部规模经济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有关部门制定林业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中国木材加工业发展概况
(一)中国木材加工业企业分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2004年,全国共计有41818家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企业(行业大类代码2000,以下简称“木材加工业”),共有从业人员168.53万人。表1是中国木材加工企业的地区分布情况,它呈现明显的地区集中特点,主要分布在国内两大木材加工产业带上,前者由江苏、山东和河南组成,习惯上被称为平原林区,后者由浙江、福建、湖南、江西、广东和安徽组成,属于南方林区,两者合计企业数量占全国的70.67%。作为传统的木材加工业重要基地,东北和西南国有林区木材加工企业所占比重已经大幅下降。这反映了中国木材资源利用方式由依赖天然林向利用人工林的转变。
表1 中国木材加工企业地区分布
1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
(二)中国木材加工业企业构成 从企业构成看,中国木材加工业企业具有如下重要特征:一是木材加工业企业以规模以下企业为主。据统计,规模以上木材加工企业(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仅为5017家,约占总数的12%;规模以下木材加工企业为36801家,约占88%。此外,81%的木材加工企业就业人数在49人以下,89%的木材加工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绝大多数木材加工企业规模偏小,将是今后中国木材加工业产业政策调整所面临的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二是木材加工业企业私有化程度较高。据统计,国有木材加工企业仅为355家,占企业总数的0.85%;私营企业为32582家,占总数的77.91%;外资企业为1975家,占总数的4.72%;其他类型企业为6906家,占总数的16.52%。因而,中国木材加工业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私营木材加工企业对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地址的选择,主要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决定。
二、木材加工企业内部规模经济实证分析
(一)内部规模经济理论 内部规模经济(或规模报酬)是指单个企业规模的扩大带来单位产品成本的下降。因而,它与所在产业规模的增加没有必然联系。内部规模经济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大规模生产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劳动力进行专业分工,即每一个工人可以专门从事一项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大企业可以使用更加专业化和高效率的大型设备,而小企业却不能。
(二)内部规模经济检验
1.模型设定。测度企业内部规模经济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法。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一般形式为:
i u
a
i a
i a
i i e M L AK Y 321=
(1)
(1)式中,Y 代表产出,投入要素分别是资本(K )、劳动(L )和原材料(M )。A 表示技术效率,0<1a 、2a 、3a <1,i u 为随机干扰项,e 为自然对数的底。 对(1)式两边同时取对数,得到:
i i i i i u LnM a LnL a LnK a LnA LnY ++++=321 (2)
从(2)式可以看出,321a a a 和、分别是M L K 和、的产出弹性。根据规模经济判定关系,1321<++a a a ,表示规模报酬递减;1321=++a a a ,表示规模报酬不变;
1321>++a a a ,表示规模报酬递增。
为了判断规模报酬是否显著,即321a a a ++之和是否显著异于1,可以利用F 检验法
进行检验(古扎拉蒂,2005)。原假设H 0为:
1321=++a a a (3)
由(3)式可得:
3121a a a --= (4)
利用(4)式把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改写为:
i i i i i i i u L M Ln a L K Ln a LnA L Y Ln +++=)/()/()/(31
(5)
(5)式被称为受约束的回归方程。
构建F 统计量:
)
/(/)(k n RSS m
RSS RSS F UR UR R --=
(6)
该统计量遵循[m ,(k n -)]个自由度的F 分布。其中,R RSS 为受约束回归的残差平方和,UR RSS 为无约束回归的残差平方和,m 为线性约束个数,k 为无约束回归中的参数个数,n 为观测样本个数。
2.数据说明。2007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木材市场研究”课题组组织了一次针对重点区域木材加工企业的大规模抽样调查,涉及江苏、河南、内蒙古、辽宁、四川、重庆、云南、山西、陕西和新疆10个省份。在每个省份选择若干个木材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的重点县(市)进行抽样调查。剔除掉个别数据不完整的企业样本,本次调查共收集了188家木材加工企业(不包含竹、藤、棕、草制品业企业)的投入和产出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指标的可获得性和代表性,本研究选择销售收入作为产出(万元)指标,投入要素分别为企业固定资产(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人)和主要原材料木材(万立方米)。变量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名称
变量含义
平均值 标准差 最大值 最小值 Y 销售收入(万元) 1916.03 4898.64 40469.00 1.00 K 企业固定资产(万元) 1508.61 7643.23 91600.00 1.00 L 企业职工人数(人) 144.72 281.34 1800.00 1.00 M
原材料木材(万立方米)
267.38
2623.01
30000.60
0.00
3.模型估计结果和分析。为了分辨木材加工业中不同产品类别企业的内部规模经济,本研究除了对木材加工业总体进行回归,还对锯材木片加工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和木制品制造企业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分别见表3中的模型1、模型2、模型3和模型4。借助EViews5.0软件中的Wald 检验,表3还同时报告了判断规模报酬是否显著的F 统计量值及其对应的p 值。
表3 木材加工企业内部规模经济模型估计结果
解释变量
模型1
模型2
系数
t 值 系数 t 值 截距项
-0.17 -0.67 0.74 0.68 ()Ln K
0.18***
3.17
0.03
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