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律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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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法家主张依法治国,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同时其对法律的论述已涉及法律本质起源及作用等方面,其论述之深刻,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这对后世产生了消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观重刑法术势影响
正文一法家的法律观
(一)法的本质
法家对法律本质有独到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法是民众的行为准则。法家在解释“法律”时总是将它与民、天下、百姓联系在一起。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民众的一种制度。“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至也。”①商鞅认为法令是治理民众的准则。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②法要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度是人主为了治理天下而设置的,韩非子明确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强调法是一种成文制度,由君主设定,国家机关掌握,同时必须公布于百姓。
(3)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在法家的著作中,法与刑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他们将法称之为赏诛之法和赏罚之法。在两者中,法家偏重于罚,认为赏依附于刑,是刑罚的辅助,因此法家又将刑罚作为法的中心内容,认为法是刑罚的系统化、固定化。
(4)法具有强制力和制裁力。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经常将“法”与“令”结合使用。法与令都具有禁止性,从消极的方面进行强制,而儒家则偏重于“礼”,从正面进行引导。法令的强制性在法家理论中表现为强制的制裁,这种制裁不是良心或道德的谴责,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
(5)法律要公正、客观。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像量长短的尺寸等度量衡一样,作为人们的准则,并且对任何人一样客观公正。在春秋战国时代,宗法等级制度依然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儒家的引导,礼治依旧是主要社会控制手段。而法家从“道”的角度出发,认为“道”对世间万物是平等的,因此法律应顺从道德要求。
(二)法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的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
①《慎子·佚文》
②《管子·禁藏》
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可见法律的作用是以定分的方式来保护财产所有权,制止纷争。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禁暴是指以法律为手段镇压民众的反抗。
“君尊主尊,独制四海”。即法能保证君主的至尊地位与专制权力,韩非子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权制独断于君则威”④的思想。明确指出法能保证君主的专制,防止臣民反抗。
(三)法的起源
法家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社会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靠自然生成的习俗保持社会的秩序。正如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里描述的:"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即然这样,法律又是在何时出现的呢?按照历史进化论的观点,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识到法出自"下世",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生产生活资料占有的不平衡性也必然导致社会不平等现象,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少部分人就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财富,法律就来到了人间。
二法家的重刑主义
法家重刑思想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思想争鸣的本意:长久的保持君主专制统治,实现富国强兵。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法家经常推行的政策。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重刑主义,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的重刑主义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商鞅既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人性"好利恶害"观点的人,又是最早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论的思想家。韩非继承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系统分析了使用重刑的必要性。韩非《韩非子·六反》解释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
之所加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重与轻不只是以刑罚的外部形式为标准,而是以能否止奸为标准。足以使臣民畏其罪而不敢犯的刑就是重刑,不足以使臣民惧怕,民知其刑仍旧犯法谋私的刑就是轻刑。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韩非在《韩非子·奸劫轼臣》所说的"诛重而必"。为什么一定要"必"得、"必"诛呢?因为是否必罚是刑罚能否发挥禁奸止过作用的重要条件,是使臣民选择不犯罪道路的重要条件。韩非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会出现像《商君书·算地》"小人辟淫而不苦刑",从而助长小人的"侥幸"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罚,却一定得利,按照权衡利弊的逻辑,人们自然会为得利而去犯罪。诚如《韩非子·八说》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人们权衡的结果才是为犯罪害大于利,才会做出不犯罪的选择,重刑才能真正发挥禁奸止过的作用法家使用重刑的方法是"告奸连作"。告奸连坐。告奸连坐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赏告奸,另一方面是连其罪。商鞅在《商君书·开塞》中提出:"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夫",他主张赏告奸,用投之以利的方法诱使百姓告发违法犯罪的行为。他把这种方法称作"以奸民治良民"。"合而复者"为"善"民,"别而窥者"为"奸"民。用奖赏鼓励人们相互监伺,调动国家机器之外的百姓举告他人的奸恶,就能使国家更及时、更无遗漏地发现犯罪者。所以,他在《商君书·开塞》篇里自信"任奸则罪诛",《商君书·说民》"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商鞅不仅在理论上认为赏告奸是可行的,而且实际地采用了这种办法。韩非说商鞅在秦行"赏告奸"之法,《史记·商君列传》对商鞅的变法之令有"告奸者与斩秘首同赏"的记述。赏是诱使人们告奸,但赏不能使所有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去告发。商鞅在主张赏告奸的同时,也提出了迫使人们不得不告奸的办法,即连坐。他在《商君书·赏刑》不仅说:"重刑而迁其罪,则民不敢试",而且还提到连坐的三种情况:一是职务连坐。"守法守职之吏"有犯罪行为时,"周官之人"不告发者连坐。二是家庭连坐。家庭成员有人犯罪,其他人不告发的,也要连坐受刑。商鞅认为,"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的"至治"'就是用这种连坐之法换来的。三是邻里连坐。其办法是把民按什伍编成小的单位,让同伍同什的人相互监督。《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曾"令民为什伍,而相牧伺连坐。"《索隐》曰:"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按《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鞅不仅设计了而且也实行了连坐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韩非对商鞅的告奸连坐之法做了总结。在他看来,知奸之术的核心是"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实行这种办法主要是想让百姓为自己的不受连坐而举告他人之罪,因恐于耳目众多,犯罪难逃而检点自己的行为,抑制犯罪的欲望。
三“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