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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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

迈克尔.爱德华兹在《公民社会》一书中多次提到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其总体评价是“一些社会(如中国)正在取得进步,尽管其结社生活还很弱——至少从西方的叫视角看……”,即强国家弱社会。而分析造成称这一现状的原因,作者认为“在中国和其他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社会,成为社会成员——至少在历史上,是非自愿性的,重要的是社会整体的需要……”,即社会成员在社会参与方面是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其公民意识也是亟待提高的。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地位的自觉意识,是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意识,是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自我确证。有公民意识才会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而公民的实践活动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也可以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由此,公民意识并非可以和公民的其他意识严格区分开来的,它或者直接来自于公民自身的政治实践活动,或者来自于对有关其政治地位的规定,或者来自于公民对政治现象的关注,也可来源于公民在参与经济或社会其他活动时所带来的思想观念。

二、我国公民意识不高的原因

(一)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层面,严重影响了公民意识的培养。

儒家文化在历史上一直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内容。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作为本土主流思潮的儒学,受到严厉的挑战与冲击,但是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学与现代化发展是否相适应的问题,是近代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一直关注的问题。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有几个明显的特性,它是一种臣民文化(顺从文化)、官僚文化和专制文化。在这样的一种文化环境下,公民意识没有生存空间,当然也不可能建立起公民社会。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和文化传统是专制主义的。这种专制主义的

思想体现在价值观上,也体现在政治制度上。这是根深蒂固的传统。

(二)公民参与途径的不畅也严重制约了公民意识的培育。

受政治体制发展滞后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社会协商对话制、听证制、信访制、基层群众自治制等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普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问题不是去寻找制度途径而是去寻找各种其他途径。俞可平认为,公民即使有很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需求,但缺乏通畅的合法参与途径。公民正常的政治参与受阻,而非法的或非正常的公民参与则大量出现。公民社会的建设还不成熟。近些年来,我国公民社会已经有了雏形,但是发展较慢,特别是第三部门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而政府对第三部门扶持的力度远远不够。一些政府官员对政府权威过于迷信,认为第三部门可有可无。在实践上,对第三部门的工作支持不够,更没有为第三部门及公民社会完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提高我国公民意识的建议

(一)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公民意识教育。

总结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虽然,发达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本质内涵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造就合格的政治公民服务的,但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值得我

们借鉴。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 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立足于使公民意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我们必须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推动人民群众公民人格的成长和精神素质的提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从政府理念的转变入手破除封建遗毒对公民意识束缚。

我国各级政府要确立现代政府理念,关键要克服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束缚和影响,树立以民为本、主权在民、顾客至上、以公共服务为中心、民主开放的理念。例如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制度等民主制度,逐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政府与社会大众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公民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三)从在制度上保证公民参与入手提高公民意识

提供公民参与的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政治

参与制度、公共事务参与制度和法律参与制度。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些地方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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