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3.23(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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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榆林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神华榆林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公司)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保障榆林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工作指环保监管、环保设施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及统计、环境风险管理、绿化及复垦区生态建设、环保宣传教育及培训、环保监督检查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榆林公司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指导所属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榆林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技术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榆林公司建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决策重大环境问题并提供资源。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奖惩建议第七条技术管理部是榆林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管理部
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榆林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编制榆林公司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榆林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和措施;
(四)组织开展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参与企业的内部环保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检查所属单位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七)检查所属单位污染物监测、环境污染因素评价、环境统计与报告、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八条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须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单位)环保职责,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所属单位须建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决策重大环境问题并提供资源。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须建立环保监测机构,负责对企业环保相关指标进行监测。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与要求
第十二条体系建设
(一)榆林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建立并有效运行环保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防止发生环境事件。
(二)榆林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环保指标,制定分级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并将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所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保监督监测制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满足量化考核、监督监测、审核验收及应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环保监管
(一)榆林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建设、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
(二)榆林公司及所属单位实施建设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
量均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凡有生产装置进行扩建、改建项目,要以新带老把新老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三)榆林公司及所属单位在产品开发和设计中,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四)所属单位应推行清洁生产,全过程削减污染物;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所属单位现有污染源治理,应首先考虑采取回收利用治理措施,对不能利用的污染物,则采用达标处理措施。
(六)所属单位在生产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须符合废弃物排放标准及环境保护要求;否则,要对超标的污染源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解决。
(七)所属单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八)所属单位企业配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核算工作,确保核算数据准确且有据可依。
(九)所属单位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要及时核实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本单位相关环保违法信息,积极实施整改,完成后要申请公开整改信息,并及时向榆林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环保设施管理
(一)企业要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使其各项技术指标符合
设计规范要求。
(二)已建成和投用的环境保护设施,要及时纳入生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须严格工艺条件,严肃工艺纪律;设备完好率须达到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所有环保设施停用前,须向榆林公司和所在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拆除环境保护设施。
如确需拆除或者闲置不用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污染防治
(一)废气
1.必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重点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的治理和排放控制工作。
2.对需要排放的燃烧及工艺废气、贮罐排出气等,必须要采取处理措施,消除污染。
3.各废气排放口必须设置取样口,进行监测分析。
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榆林公司年度环保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
4.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件,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二)废水
1.必须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控制、管理好生产污水的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治;不断
提高污水回用率,降低废水排放量。
2.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废水排放量,且禁止将含污染物的废水排入雨水排放系统。
3.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产生的废水应排入应急事故池。
4.在设备大检修期间要加强水质监测工作,严格控制废水排放指标。
须将废水收集贮存,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固体废物
1.必须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允许产生二次污染。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物,须指定堆放或处理地点。
(四)危险废物
1.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贮存在危废暂存库,做好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相关台账。
3.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
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6.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除上述情况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7.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8.处置时应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处理。
在处理前,企业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方可进行处理。
(五)所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噪声污染控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
(六)所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相关企业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因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
(一)所属单位须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进行监测,及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指导相关生产运行。
(二)所属单位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分析规程和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环境监测实行监测人员合格上岗制度,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人员,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资格证。
(四)所属单位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对需检定的仪器须按规定送检。
第十七条环保统计管理
所属单位须完善环境统计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管理部门要求,规范和统一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收集、汇总并核实企业环保统计资料,建立并管理统计数据库,及时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对环保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时向榆林公司公司报送。
第十八条环境风险
(一)企业须按照国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及相关要求,开展本单位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识别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措施,并验证实施效果。
(二)企业须按照国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及相关要求,建立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和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环境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建立档案。
(三)企业须不断加强和完善三级防控措施,消除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四)企业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系统,加强培训和演练。
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应积极妥善处理,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需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
(一)因在生产、贮运、检修和其他活动中排放或溢漏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及生产事故等引起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和农、林、牧、副、渔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受到危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二)所属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和职工道德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大力宣传发生污染事故的危害性,提高广大职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的自觉性。
(三)所属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榆林公司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四)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须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查清损失和危害,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五)由于环境污染造成其他单位或居民损失的,由产生污染单位环保部门配合当地环保局调查损失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引起法律诉讼的由榆林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应诉工作,有关单位须全力配合。
(六)企业须建立污染事故档案。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环境保护知识。
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分析
化验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具备上岗资格,环保相关知识应纳入新职工入厂培训内容。
第五章绿化与复垦区生态建设
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绿化复垦规划,有计划地开展绿化复垦工作,加强生态建设,把植树种草与水土保持、大气净化、噪声衰减与生态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如涉及水土保持及绿化复垦,须经政府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并遵照方案及环评要求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榆林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环保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榆林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考核。
第二十五条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环保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榆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神华榆林发〔201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