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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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总结

20xx年,民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社会

保障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社会保障扶贫专项工作,现将20xx

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0xx年以来,民政局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以

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总收入后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政策在扶贫攻坚中的兜底救助保障功能。

1、全面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应保尽保、

分类施保”的动态管理机制,力争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xx年,我局累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377人次,192.51万元。

2、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相关数据核实工作。以

20xx年5月农村低保实有享受人员数据为时间节点,我局在

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城乡低保相关数据核实工作,确保我县低保对象精准、措施精确,成效精确,实现民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任务。20xx年12月末起至20xx年11月,经过排查,核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由793户、915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

户305户、376人)精减至711户、822人(其中建档立卡贫

困户291户、363人),其中清退生活好转、收入超标等不再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96户、110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6户、17人);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14户、1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户、4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3、严格落实政策确保“两线合一”。为了实现低保政策

兜底脱贫一批,20xx年7月起,我县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

20xx年的每年3300元提高到每年3720元,全年人均发放标

准由每月165元提高到186元,确保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线

与国家扶贫标准线达到“两线合一”。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全年持续开展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情况摸底工作,并为全县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人员实行100元/人/年的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20xx年4至6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

县扶贫移民局和县民政局提供的20xx年我县建档立卡未脱贫

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相关信息,按照“不漏一人、不错一人”的原则,对照参保条件,通过全民参保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和扶贫、民政、社保等部门合作,反复多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进行了比对。县扶贫移民局和县民政局提供的三类人员共计2139人(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92人,

低保对象1792人,特困人员255人),经比对,三类人员中,实际符合代缴政策只有732人,6月底,完成所有符合此次政

府代缴政策的732人的代缴工作。

9月,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了三类人员中动态新增人员代缴工作。县扶贫移民局新识别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8人,返贫2人,县民政局新增低保对象3人,共动态新增13人。通过参保条件对比,符合参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的只有7人,并及时按要求对这7

人进行了代缴工作。同时,另为三类人员中,23名非在校学

生进行了代缴工作。

目前,按照据实代买的原则,全县符合此次政府代缴政

策的762人已全部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工作,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做了到账处理,并在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系统内做了同步更新。

三、贫困残疾人扶助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积极开展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20xx年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全年发放目标任务为604人,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费用补贴。截至目前,我

局累计为604名重度残疾人7311人次发放护理补贴60.258万元。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积极组织开展向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20xx年提高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20xx年70元/月提高到80元/月,完成提高补贴标准100%。上半年,我局累计为378名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18.144万元。下半年低保清理后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困难残疾人人数从378人逐步减少到363人,发放生活补贴17.64万元。目前已按核减后的人数全年足额发放到位,全年累计发放4473人次,35.784万元。

3、扶贫对象生活补贴

20xx年,对全县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户籍残疾人中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且未享受低保的,按政策核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每个对象的发放标准,以国定贫困线(20xx年国定贫困县暂未定)与该对象年收入的差额为准。该项补贴的实施,以县扶贫移民局认定的为准,主要参考《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20xx年我县残疾人扶贫对象共计40人,累计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补贴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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