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水法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穗水法规〔201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17年9月27日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河长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河长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涉嫌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网、河流、湖泊、水库等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