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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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 5065-1999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丰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下简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半,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足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挎制项日建设水平的全因统,标准,是编制、审批和评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依据,也足有关部门审核工称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播台(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10kW以上的高山转播台(站)的建设。
第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台(站)服务区域的需要,并应尽可能选在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环境保护以及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保证中央和本省的调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播的质量,扩大本地的广播与电视的有效覆盖。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信号,也可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当采用卫星信号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第八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根据全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地理环境、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多方案论证,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改扩建工程项只还应允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艺设备的选择原则应足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在同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选用l司产设备。
第十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转播台(站)的建没规模可按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的总功率(P)的大小分为三类:一类 P <1 kW;
二类 lkW≤P 三类 P≥lOkW。 注:转播台(站)的节日套数应根据全困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要求,电视按l~4套节目,调频广播按1~5套节目设置。肘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可在此基础下增加节目套数。 第十三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应由工艺设施、配套设施、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一、工艺设施包括:工艺技术用房、元件仪器存放与设备检修用房、工艺设备及仪器等; 二、配套漫施包括:天线支撑物(塔)、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与微波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保卫用房、值班用房、技术资料用房、库房、围墙等; 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中不包括这部分容。 第十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服务区域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并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改扩建上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三章工艺设备与仪器 第十五条转播食(站)的工艺设备与仪器应根据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的原则配备,在国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 第十六条工艺设备的配备应根据当地需要设置的调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套数和播出时间合理确定,使用频率及功率等级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关规定。 当转播台(站)利用山顶和高地等制高点作为台址时,应考虑无人值机和遥控系统。 第十七条转播台(站)主要工艺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宜采用固态化或较先进的设备,每套节目应配备两台发射机,一台备用发射机和一台备用发射机。 二、应采用自动监测和自动控制设备,具有自动监测发射机运行状况和自动开关机及倒用备机的性能。 三、无人值机有人留守的转播台(站),应设置遥控室,采用遥控、遥测等设备和自动分析仪器来控制、监测、记录发射机的工作状态和播出质量。 第十八条转播台(站)的主要工艺设备与仪器配备应符合表l的规定。 表1 主要工艺设备及仪器配备 注:①电视和渊顿广播发射机及配套设备的配备,应根据转中央、省级的节目套数确定,发射机等每套节目储配备生机、备机各一台; ②表中单位“台/套”表示播出一套节日需要配备的设备台数; ③V/U扫频仪按播出节目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上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 ④小型必备工具仪器仪表可按实际需要及有荧规定配置。 第四章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转播台(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及工艺系统水平相适应,建设标准应根据设施的用途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节目信号,也可以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 第二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天线支撑物(塔)应建在发射机房附近,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12,抗震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使用年限不低干30年。 第二十二条转播台(站)天线馈线系统及天线支撑物(塔)的造型、高度应根据当地具体地形、地貌等情况而定,覆盖面积应符合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域的要求,并考虑一塔多功能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转播台(站)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没施的配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转播台(站)电源的设置成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一路市电和自备发电机组一套,有条件的地方町架设二路市电; 二、设置电源调压设备以满足工艺设备对电源电压的要求; 三、当电源总负荷超过10kVA时,应殴置独立的变压器进行供电。 第二十五条转播台(站)应设置通信及业务,设置数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转播台(站)宜利用城镇给水系统供水。当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系统时,可设自备供水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转播台(站)的生活污水应排至化粪池处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排出。 第二十八条转播台(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_丁程建筑防火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转播台(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霄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 第三十条转播台(站)应建2.2-2.4m高的围墙。 第三十一条转播台(站)围墙主干道宽度宜为3.5m、支道宽度官为1- 2m,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围墙外转播台(站)所属的专用公路宽度宜为3.5m,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转播台(站)工程各类建筑应满足工艺系统及业务工作的要求,方便生活,做到适用安全、经济合理。建筑标准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工程类型、建设规模、建筑物用途、使用要求、建设场地条件等因素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的跨度、层高、层数及其结构型式,并采取相应的结构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三条远离城市的转播台(站)的职工及家属宿舍应建在附近城市,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并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转播台(站)建筑可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十结构,可靠度采用设计基础期为50a,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五条高寒地区的转播台(站)的各类用房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建封闭式走廊。 第三十六条转播台(站)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应根据当地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转播台(站)建筑属二类防火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同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转播台(站)技术片|房的T.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环境要求》皮《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转播台(站)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房、控制室应符合防潮、防虫、防小动物侵入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