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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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3条) (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4条) (三)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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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 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 3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4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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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1. 生产者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
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1 条)。 应理解为: (1)为生产者设置的责任条款。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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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应具备3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应倒置。
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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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认证制度
A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B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A 监督主体 1 企业监督 2社会监督 3 国家监督 B 监督方法 1 产品抽查制度 2 产品招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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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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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案例六〗:2000年8月,甲市李、张、王在喝 酒过程中,一啤酒瓶爆炸,致王眼球受伤,鉴 定为伤残六级,花去医疗费2万元。王向销售 商索赔,销售商认为,自己只管销售,应由生 产啤酒的乙市某啤酒厂赔偿。2001年9月,王 又向啤酒厂索赔,啤酒厂认为,依《民法通则》 对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诉讼时效已 过,拒绝赔偿。王无奈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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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免责事由(41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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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问题: 1.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商场应承担责任,其责任是违约还是侵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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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27条)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28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及有其他
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 示说明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29~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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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案例三〗:张家儿媳被爆炸的高压锅盖击中 头部死亡。经鉴定爆炸直接原因为高压锅设计 有缺陷致排气孔堵塞。张家要求出售高压锅的 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称缺陷非商场造成, 且商场在售锅(尚处于试销期)时与买方订有 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商场退货并双倍返 还货款,故商场只能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概念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依法对社会应当 承担的法定义务的统称。 二、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6)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包装、说明、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条规定的三项要求属法定要求,必须同时作到,不 可或缺。
问:该案应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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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概述 1:定义 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
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 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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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和违反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包括: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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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责任时效。 (1)诉讼时效 45条1款规定为2年,与《民法通则》136条2项规
定1年不同,不矛盾,前者为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的特殊侵权诉讼。 (2)请求权时效。45条2款规定请求权期限为10 年,(“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 满十年丧失”);“但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的除外”。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本章要求同学们了解产品质量法概念以及我国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机关及其职权。重点掌 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和我 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计划学时 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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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一)主体: A 生产者、销售者 B 消费者
C 国家管理机关 (二)客体: 产品 (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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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自检、互检、外检、先
检、后检。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
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42条)。 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
售者适用过错原则(42条1款)。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2条2款)。 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实行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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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错原则应具备2~4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应具备3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应倒置。
但建设工程、 军工产品、 核工业品不适用本 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指由法律、 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约定的 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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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概念 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 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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