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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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之积极和消极影响
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在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肯定其积极影响的同时,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搭便车”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刻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原则上意味着一成员方平等的对待所有其他成员方,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一般含义是指,承担该项义务的国家将现在和将来在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所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也同样的给予缔约的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积极作用
(1)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
(2)最惠国待遇原则能减轻“双边机会主义”的影响。所谓“双边机会主义”是指两个贸易谈判国通过达成双赢的关税减让协议,对未参加贸易谈判国的利益构成了伤害,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
(3)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有效的平衡谈判国家的谈判力量。如果谈判国家之间的谈判力量存在不平衡的话,势必会导致谈判中的大国独占谈判利益,而小国则获利较少,甚至受损。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出现,则可以平衡各国的谈判力量,从而有效的抑制贸易大国的单边行动或采取单边行动的威胁,改善了弱势国家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继而保障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中来。(4)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助于降低谈判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可以降低贸易谈判的谈判费用,而且还是得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的多,使其再也不必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而复杂的双边谈判。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原始含义是指,每个消费者都有倾向去享受他人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愿支付规定的价格。而具体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搭便车”是指一些国家不愿意参加贸易谈判,而是希望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搭其他国家协议成果的便车,从而减少本国的谈判成本,获得更多的谈判利益。
最惠国待遇原则导致“搭便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使得未参加谈判的国家在没有付出相应的互惠补偿时,仍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协议中获利。而未参加谈判的国家之所以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协议获利的原因在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改善了本国的贸易条件。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导致产品的世界价格下降,使得未参加谈判国家的世界相对价格下降,其贸易条件得以改善,社会福利得到增加。这种情况下“搭便车”问题也就相应产生了。
最惠国待遇原则下“搭便车”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有很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搭便车”问题导致关税减让的无效性。为了避免关税减让给予其他国家,国家会故意抑制做出关税减让。“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往往会使谈判双方在当前谈判时选择提供较少的关税减让,从而导致关税减让的无效率性。而产生这种无效率的根源是早期谈判各方为了巩固其在将来谈判中的谈判地位,主动放弃在多变范围内实施有效率的关税减让,因为这样做可以减少未参加谈判国家的市场准入机会,使得这些国家在后来参加谈判时特别渴望与早期谈判国达成一致。
既然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搭便车”问题,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来降低影响就成为捍卫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紧迫任务。第一,是进行贸易谈判的国家让别国无便车可搭,这样别国也就不会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而是主动投入到贸易谈判中来。遵循互利互惠的谈判原则来彻底克服“搭便车”问题,目的是保证未参加谈判国家贸易条件的稳定。还可以通过利用狭隘的产品定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例外条款来减少该现象。第二,如果“搭便车”问题在现实情况下不可避免,那么就应该使“搭便车”的成本最小化。第三,如果“搭便车”的成本实在巨大,那么谈判国可以干脆把“便车”给停开了,这样就给谈判国提供了一种利益保障,使他们能够放心的参与到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来。
我们要全面认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作用与地位,必须把它放到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中加以考量,只有这样看待最惠国待遇原则,才能真正认识到它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