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管理第八讲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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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法律体制的 核心是毫无疑问的。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遇
• 2001年修改了1990年的《著作权法》,2011年再次修改,这种修改给 文化产业带来了新机遇:
• (1)对本国实用艺术品将给予同外国实用艺术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 (2)对本国计算机程序将给予同外国计算机程序同等的著作权保
护(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 (3)对本国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汇编而成的作品(主要是指数据库
等汇编作品),只要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将给予与外国 汇编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 (4)明确本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同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样,享有 对其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 (5)缩小对本国作品法定许可(参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范围; • (6)缩小对本国作品和录音制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 狭义的文化产业即版权产业,是依赖于版权保护而生存的。如空白光 盘可能4块一张,而灌制内容后可以卖到100以上。这个中间值就是内 容的版权价值。
• 广义的文化产业同样离不开版权保护,如旅游业及其配套的餐饮、饭 店、交通、纪念品等,同样存在品牌、商誉的建立和维护等问题。国 内如武当山,国际如迪斯尼。
• 也就是说,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新闻、影 视、网络等各行业,形成版权产业。
• 版权产业不仅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也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版权产品也成为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互联网同样存在版权问题,一是给传统版权带来冲击,二是其本身的 版权保护问题。
知识经济
• 美国个人和实体将被允许与中国出版社达成独 占许可安排,使用许可人的全部目录,并在该目 录中放行选择的项目。
• 中国政府尽早向中国的出版社发出公开通知, 确认允许它们和美国公司达成独占许可安排,并 在通过内容审查的前提下,出版许可人的整个目 录,并决定从该目录中发行哪些作品。这些商业 活动将不受正式或非正式的数量限制。
• 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 产、分配、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知 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 经济。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知 识经济时代讲智力资源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 条件,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 保护的水平是反映和衡量知识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
• (二)属于部分的版权产业,有一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 • (三)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
店,影像制品租赁店等。 • (四)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者部分用
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
• 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 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新闻、 影视网络服务等等;广义的还包括艺术创作,艺术品制作、演出娱乐 等
文化产业与管理第八讲 文化产业的 知识产权管理
目录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百度文库理对策
壹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
• 按照美国的划分,版权产业可以划分为四类:
• (一)核心类的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 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在创作、复制,生产和传 播,如报刊、书籍、影视、软件等。
• (3)计算机软件
• 中国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合 资企业,允许该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该合 资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
• 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 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 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
• 在我国加入WTO后,依据TRIPs第4条规定的“最惠待遇” 原则,已经成为WTO成员的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将要 成为WTO成员的台湾地区,可以享有“最惠待遇”,即 享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待遇,不能再按本国 作品对待。除此以外,WTO中的一些没有参加《伯尔尼 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也可以依最惠待遇原 则,享有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外国作品待遇。这意味着对 这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大大提高。
• 在1995年2月26日草签、3月11日正式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换函” 和1996年6月17日确认的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的“其他措施”部分, 我国已经向美国政府就开放中国的版权产业市场作出以下承诺:
• (1)音像制品(主要指录音制品,不包括电影等影视作品)
• 中国确认对音像制品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许可要求或其他限制,不 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 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的版权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或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合 作双方可以同意允许中方出版该音像制品或允许其他中国出版单位将其出版。 该音像制品的销售、发行、展览和放映获取的收入将在合同各方与出版社的 合同中确定。
• (2)出版物
• 中国确认对出版物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 许可证要求或其他限制,不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的。
• 中国将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在中国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 合资企业。允许这些合资企业通过与中国的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在全中国发行、 销售、演示和放映。
• 中国政府允许中国音像出版单位和美国实体或个人通过合同约定与艺术家 签约,制作唱片、音带和录象。中方必须就每个合同安排向有关主管部门申 请批准。经批准后,各方将签订一个合同以从事这些活动。
• 如果我们能按照TRIPs的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彻底取消 了对作品保护的“双重待遇”,那么对我国“本国作品” 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会大大提高。这将十分有利于我国文 化产业的发展。
挑战
• 我国在有关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中作出的开放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 市场的承诺,加入WTO后,要扩大到所有WTO成员,将会给我国的 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遇
• 2001年修改了1990年的《著作权法》,2011年再次修改,这种修改给 文化产业带来了新机遇:
• (1)对本国实用艺术品将给予同外国实用艺术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 (2)对本国计算机程序将给予同外国计算机程序同等的著作权保
护(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 (3)对本国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汇编而成的作品(主要是指数据库
等汇编作品),只要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将给予与外国 汇编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 (4)明确本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同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样,享有 对其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 (5)缩小对本国作品法定许可(参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范围; • (6)缩小对本国作品和录音制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 狭义的文化产业即版权产业,是依赖于版权保护而生存的。如空白光 盘可能4块一张,而灌制内容后可以卖到100以上。这个中间值就是内 容的版权价值。
• 广义的文化产业同样离不开版权保护,如旅游业及其配套的餐饮、饭 店、交通、纪念品等,同样存在品牌、商誉的建立和维护等问题。国 内如武当山,国际如迪斯尼。
• 也就是说,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新闻、影 视、网络等各行业,形成版权产业。
• 版权产业不仅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也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版权产品也成为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互联网同样存在版权问题,一是给传统版权带来冲击,二是其本身的 版权保护问题。
知识经济
• 美国个人和实体将被允许与中国出版社达成独 占许可安排,使用许可人的全部目录,并在该目 录中放行选择的项目。
• 中国政府尽早向中国的出版社发出公开通知, 确认允许它们和美国公司达成独占许可安排,并 在通过内容审查的前提下,出版许可人的整个目 录,并决定从该目录中发行哪些作品。这些商业 活动将不受正式或非正式的数量限制。
• 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 产、分配、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知 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 经济。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知 识经济时代讲智力资源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 条件,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 保护的水平是反映和衡量知识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
• (二)属于部分的版权产业,有一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 • (三)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
店,影像制品租赁店等。 • (四)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者部分用
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
• 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 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新闻、 影视网络服务等等;广义的还包括艺术创作,艺术品制作、演出娱乐 等
文化产业与管理第八讲 文化产业的 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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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百度文库理对策
壹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
• 按照美国的划分,版权产业可以划分为四类:
• (一)核心类的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 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在创作、复制,生产和传 播,如报刊、书籍、影视、软件等。
• (3)计算机软件
• 中国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合 资企业,允许该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该合 资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
• 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 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 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
• 在我国加入WTO后,依据TRIPs第4条规定的“最惠待遇” 原则,已经成为WTO成员的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将要 成为WTO成员的台湾地区,可以享有“最惠待遇”,即 享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待遇,不能再按本国 作品对待。除此以外,WTO中的一些没有参加《伯尔尼 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也可以依最惠待遇原 则,享有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外国作品待遇。这意味着对 这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大大提高。
• 在1995年2月26日草签、3月11日正式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换函” 和1996年6月17日确认的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的“其他措施”部分, 我国已经向美国政府就开放中国的版权产业市场作出以下承诺:
• (1)音像制品(主要指录音制品,不包括电影等影视作品)
• 中国确认对音像制品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许可要求或其他限制,不 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 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的版权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或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合 作双方可以同意允许中方出版该音像制品或允许其他中国出版单位将其出版。 该音像制品的销售、发行、展览和放映获取的收入将在合同各方与出版社的 合同中确定。
• (2)出版物
• 中国确认对出版物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 许可证要求或其他限制,不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的。
• 中国将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在中国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 合资企业。允许这些合资企业通过与中国的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在全中国发行、 销售、演示和放映。
• 中国政府允许中国音像出版单位和美国实体或个人通过合同约定与艺术家 签约,制作唱片、音带和录象。中方必须就每个合同安排向有关主管部门申 请批准。经批准后,各方将签订一个合同以从事这些活动。
• 如果我们能按照TRIPs的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彻底取消 了对作品保护的“双重待遇”,那么对我国“本国作品” 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会大大提高。这将十分有利于我国文 化产业的发展。
挑战
• 我国在有关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中作出的开放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 市场的承诺,加入WTO后,要扩大到所有WTO成员,将会给我国的 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