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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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保证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效果,维护和提高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节能节能减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建筑物体系节能设计、采暖空调节能设计、室内照明节能设计、电气及其他节能技术设计。

建筑物体系节能设计得以实现有关目标,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墙体、门窗、外墙装饰、屋面、室内外保温、遮阳、出风口、新风系统等。

第四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筑体系节能设计
1、建筑物外墙体抗冻水渗漏指标应当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建筑物新风系统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室内污染防治,对有害气体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环境友好性;
3、墙体、门窗等构件的热性能降低日照及热量的损失。

(二)采暖空调节能设计
1、采暖和空调系统应当采用热能利用效率高的节能技术;
2、网格型采暖空调节能设计应舒适、安全、节能;
3、采暖空调设备用电能效率应当不低于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标准要求。

(三)室内照明节能设计
1、普通建筑的室内照明功率指标应不低于0.7w/m2(不含特殊场合);
2、照明系统应当使用节能环保的节能灯具和节能调光器等节能照明设备;
3、安装对明节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室内节能照明配置应当满足室内功能需求以及节能减排要求。

(四)电气及其他节能技术设计
1、配备省电器件,如电量记录器、节能灯具等应当选择节能效率高的电器;
2、建筑应采用节能的空调、冷暖设备,注重外界星火节能技术的应用;
3、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第五条建筑节能建筑项目的施工标书中应含有本标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通过建筑节能设计验收标准。

第六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工程监督总站合作负责,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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