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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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

摘要:马克思法律思想包含三个层次,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部门法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运行思想。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法律本体论思想是部门法思想的前提和基础,部门法思想是法律本体论思想的具体展开。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又是法律运行思想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运行思想则是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的动态展开。加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法律思想;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法律运行思想

引言

法治建设一向备受我国历届政府重视,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其主题则尚属首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此举不仅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法治建设的大幕,更开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由此不难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下,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既是外在压力所致,又是内在动力所驱。如何更好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使我国法治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将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便成为了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面对当前的问题,“回顾过去、着眼当前、展望未来”是我们应有的理路,而“回顾过去”则显得更为重要。回首中国过往的革命与建设历程,特别是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始终离不开作为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即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是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核心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分三个层面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作一阐释,以期深化对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的认识,从宏观上更好的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领域内的思想,同时,希望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

法律本体论思想是构建任何法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法律本体论思想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法律的涵义、法律的缘起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本体论思想的研究,学者们缺乏对其整体性的探索,一般选择其中的某一项进行研究。1鉴于此,笔者在下文将就马克思法律思想中所涉及的法律本体论部分的论述作一粗略的概括,大致勾勒出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的一个基本轮廓。

第一,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定义的阐释。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唯心主义者到历史唯物主义者和辩证唯物主义者的过程,其法律思想的发展亦是如此。马克思在不同的阶段曾对法律的定义作出过多种解释。马克思在早期将法律理解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随着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他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认为:“个体的物质生活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这些现实的基础并不是由国家产生出的,而是国家及其权力源自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个人不仅需要通过自身力量构建国家,还需要使现实关系决定的意志通过法律予以表现。”3由这段话不难发现,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性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性构成了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而这都已暗蕴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之中。

第二,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本质的阐释。通过梳理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阐述,可以将马克思法律思想中关于法律本质分为如下几个层次:其一,法律的形式本质,即其体现了国家意志。除了上述《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叙述作为证明外,马克思对此还有其他与之相关的阐释,譬如,《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写道:“实际上,预防性质的

1有的学者研究的是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法律的演进,有的学者研究的是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法律的本质等.参见赵震江.马克思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J].国外法学,1983,(2);王耀海.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一[J].学习与探索,2013,(5);沈斐.法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兼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J].宁夏社会科学,2011,(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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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没有的,法律发挥预防作用仅缘起于其作为命令之时。法律只有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真正的、起实效的法律,因为法律仅在自然规律演变成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法律,当然,这是一种由有意识到无意识的过程。因此,法律无法预先阻止人的行为,因为法律自身就孕育于并体现了人的生命规律,它是一种自觉反映。”4其二,法律的阶级本质,即其体现了统治层级的意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此有过一段精彩的阐释,即“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本身产生出了你们所拥有的观念,就如同你们的法和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由于被推崇为法律而成为法,但意志所包含、所体现的内容则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尽管这些条件源自你们这个阶级”。5据此,我们可以推定,不管是谁代表统治阶级来制定法律的,也不问是由谁代表统治阶级来发布法律的,归根结底,这一法律反映的是代表着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而绝不会是某个人的意志和个人利益。其三,法律的终极本质,即其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说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会产生一定的法的关系”6、“在不同的时代,你必须先懂得相应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才会懂得通过这些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出来的东西”7、“一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相应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的制约,超出这种制约的所谓权利是无法想象的”8。他的这些言语无不在向我们强烈的昭示着这样一个信息:法律的变化、发展最终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受其影响、制约。

第三,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演进的阐释。马克思对于法律演进的方面的思想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点,关于法律的产生及原始社会中的法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在一切早期的立法中,两只同时发现一块骨头的狗的行为就已被承认是法了;罗马法全书讲道:vim vi repel-lere licere [可以以牙还牙];而idque jus natura comparator [这个法是大自然所定的],这意思是说,这是jus quod natura omnia animalia docuit[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包括人和狗);但是后来有组织的以牙还牙…恰恰‟成为法”。9第二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7.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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