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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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社会史》课程论文

行政班级:历史学1101 学号:110200008 姓名:付送兰选课班级:11历史任课教师:谢敏华成绩:

从唐朝婚姻看唐朝妇女的社会

摘要: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唐朝声誉远及海外,与南亚、西亚、欧洲国家均有来往,唐朝以后海外各国都称中国人为“唐人”。唐朝,不仅是当时亚洲的核心,而且是当时世界上最强盛和最富庶的国家,创造出了辉煌的文治武功,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繁荣。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达,并形成了较为开放、宽容的社会风貌,但唐朝妇女的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妇女虽然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法律也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但是总体来看,唐朝妇女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束缚之中,人身自由相对也较少,她们社会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也是一个时代的悲剧。在谈及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我将以婚姻视角(婚姻自主权、婚姻习俗、离婚以及离婚再嫁等)来论述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唐朝婚姻妇女社会地位

论文的起源以及意义:在我所生活的村子里,在我童年时代男尊女卑的观念在我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比如我们村上在财产继承权上,如今依据主要为儿子继承,女儿得到的很少;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人们也是重男轻女,许多人为了生儿子不惜罚钱生二胎。读书后,我接受了新式教育,也略知一些杰出的女性为了争取与男人有同等的地位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和不屈的抗争,因此我对女性社会地位比较感兴趣。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国妇女不仅受到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的严重毒害,而且还受到封建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压迫,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具有历史借鉴意义。与其他朝代的妇女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朝以其引人瞩目的特有的开放、宽容风貌而独领风骚,然而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仍然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研究唐朝妇女在婚姻中所体现的社会地位,不仅可以了解到唐朝社会的演变过程,而且对我国当今社会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法的完善以及关注女性社会地位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从唐朝婚姻自主权中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朝,年轻男女虽然有不少自主婚姻的,但一般来讲没有择偶自主权,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大事上决定权很大,关于这点的记载在唐朝很多史料及墓志中都有记载。《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①由此可见,父母及尊长者在子女的婚姻中有决定权、包办权,唐朝的男女仍然逃脱不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寒女不自知,嫁为公子妻,亲情未识面,明日便东西……君从此路去,妾向此路啼,但得见君面,不辞插荆钗”②从是诗里可以看出一位女子因为父母之命不能与自己心爱的人相守在一起的痛苦之情。另有《河间郡太夫人宋氏墓志铭》讲到,彭城公刘氏与河间郡太夫人宋氏的结合虽有媒氏之聘,但实际上却是宋氏父亲的主张。通过这些史料记载,可见,父母及尊长在唐代婚姻自主权中享有极高的权力。

二、从唐朝婚姻习俗中看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古人婚姻大致要经过六道程序,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亲迎之礼”是六礼中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最繁琐的一个程序,包括奠雁、下婿、催妆、蔽膝障车、青庐、弄新妇、拜堂、撒帐、同牢与合香、去花却扇、拜舅姑等十多种仪式。我将以以最繁琐的六礼中的亲迎之礼来分析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唐朝婚姻中女婿“绕车三匝”,《礼异》记载:“近代婚礼,当迎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三斤以塞窗,箭三只置户上。妇上车,婿骑而环车三匝。”③“近代”即是唐朝,在结婚前,男方必须以三升粟米填石臼,用一张席子盖住井口,再以三斤枲麻塞上窗户,并把三只箭放在新房门口,等新娘子上车后,新郎需要骑马围着车绕三圈。夫婿“绕车三匝”表明女子出嫁后受到丈夫的保护,意味着女子由之前父权控制转向夫权控制的局面。因此,唐朝女子并未改变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局面。

三、从唐朝离婚状况中可能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朝,随着《唐律》的出台,尤其是《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家庭、婚姻关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的离婚也似乎并不难。但是这就代表着唐朝妇女的婚姻权就完全得到保障了么,我们现代婚姻法尚有待完善,更何况封建时代的婚姻法,其实,女性的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从唐朝的“七出”、“义绝”、“和离”可窥见唐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七出”与“义绝”是唐代婚姻关系解除的两项法定理由。《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七出”:(1)无子(指妻年五十以上未生子女,被认为足以断绝后代),(2)淫佚(指妻犯有奸淫行为),(3)不事舅姑(指妻不孝顺公婆),(4)口舌(指妻播弄是非),(5)窃盗(指妻偷窃财物等不良行为),(6)妒忌(指妻嫉妒忌克),(7)恶疾(指妻犯有使人厌恶的疾病)。这七条理由每条都是针对女性的,唐朝女子只要稍有错误丈夫便以“七出”之由休掉。无子也不一定是女性,男性也可能不育,女人有恶疾也是丈夫没有照顾好自己妻子的身体,种种不公平和不科学的条文,对唐朝女性来说都是极其残忍的。《唐疏议》规定凡是出现以下情形便是“义绝”:(1)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2)夫杀害妻的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害;(4)妻打骂夫的祖父母;(5)妻杀害与伤害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的纽麻以上亲属通奸;(7)夫与妻的母亲通奸;(8)妻欲害夫。这八项中大部分都是针对妻子,反映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男女不平等),夫妻关系中出现“义绝”就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和离”陈大为所云:“应称为‘协议弃婚”④。我认为这种说法较为妥当,《唐律·户婚》中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唐律疏议》云:“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离婚权还是控制在男子手上,剥夺了女子自主离婚权,并以夫家的利益为主,男女地位不平等。由以上材料可见,虽然唐朝的给予女子一定的离婚自由权,但是受封建宗法制和封建礼法的迫害,妇女的的权力根本没有得到保障,他们的地位仍然比男人低。

四、从唐朝女子再嫁看唐朝女性的社会地位

唐朝的女性离婚再嫁是与唐朝的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开放的大环境离不开的。唐初为增殖户口,曾发布诏令提倡寡妇改嫁。⑤但是这只是统治者的统治政策,只是把妇女当成是生育的工具。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唐代墓志汇编》所收录的三干六百余方墓志中,改嫁、再嫁妇女只有十例。根据《旧唐书》记载,唐室公主212人,出嫁者123人,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⑥出现女性再嫁出现在皇族公主中居多,公主以其高贵的身份得到大多数男性的青睐,成为他们在仕途上平步青云的一个垫脚石,在生活上也可以享受荣华富贵,还可以福荫子孙后代,即使公主离婚过,他们仍然乐于接受。而“妻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则合徒二年……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徒二年,并令其夫嫁卖”。⑦女子与男子结合并不代表着女子卖身成为男人的附属品,然而在这个史料中可知女人被男人用做商品来进行买卖,这是一种残忍的手段,女性完全沦为男人奴隶,失去了人身自由,男女不平等,女性完全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结语:即使处在唐朝那样的盛世时代,即使可以有妇女离婚及离婚再嫁现象,在唐朝那样的婚姻实践中却存在着保守传统的一面,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得到改善。除了唐代的公主们社会地位比较高,其她女性依然受父权、夫权、神权、族权的压迫,依然未能摆脱其浓厚的封建礼教和礼法的束缚,因此有必要澄清并还原其在历史上的本来面貌。

参考文献

①《唐律疏议》卷14.中华书局,1983版.以下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皆引之该书卷13、14

②《去不反》曹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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