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幸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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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吴炜聪(马来西亚留学生)
班级:09级普通班
写作日期:2011年5月30日
关键字:道德 幸福
摘录:离开了人去谈道德与幸福的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一个道德高尚的至圣先师会不会幸福,我们不能确定;一个犯案累累的罪人(社会普遍角度认为的不道德)是否备感不幸福,我们也不能确定。
可见幸福与不幸福是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的判断性命题。
《论道德与幸福的关系》
引文
“如何有效地趋乐避苦,求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伦理学的根本目的。
”——边沁
“伦理学就是研究幸福的学问。
”——费尔巴哈
小的时候,父母叫我们做人的道德。
努力学习,长大后做个有用的人。
长大后我们在行为处事上也时时受着自己道德观念的约束,在有什么逾矩的行为之前就会受到内心道德的谴责。
本文章取两极端情况作为模本,浅谈道德与幸福的关系。
离开了人去谈道德与幸福的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一个道德高尚的至圣先师会不会幸福,我们不能确定;一个犯案累累的罪人(社会普遍角度认为的不道德)是否备感不幸福,我们也不能确定。
可见幸福与不幸福是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的判断性命题。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是主要因为其内心拥有强烈的道德操守意识、坚强的意志力使他不受任何诱惑而固守心底防线,不做任何自己认为违反道德的事,而不是因为他想要从这一方面得到幸福。
当然前提是不否定他能够从别的层面获得幸福,也不否定他能够在遵守道德标准过后得到幸福,而幸福只是有可能地以“附属品”的形式呈现。
一个犯案累累的人,在外人眼里是不幸的。
但是罪犯为了什么原因而去犯罪?往往是为了追求自己认为更大的幸福。
而被罪犯追求的这种幸福,常常被解释为是短暂的快乐。
快乐往往带有“短暂不长久”、“容易获取”的特性。
而往往在讨论“幸福”的过程中也会尽量避免与“快乐”混为一谈,两者是不同层次的。
对于一个没有那么高的道德标准、却也不至于犯罪的普通人来说,道德标准很多时候并不能得到体现,而大部分的普通人也只是以渴望得到最大的幸福为目标的生活着。
再者,道德一词为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品质、原则和规范,这些概念与“快乐”、“幸福感”并无直接性的关联。
如此说明,道德与幸福的却有关系。
但是人拥有的道德元素愈高,并不能表示他的幸福感也愈高。
但快乐却是可以通过遵守道德规则而间接获得,从而它只是获得幸福感的充分条件。
“道德”与“幸福”直接,常常因为被认为能够谱出良好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被推崇的划上等号。
但这一点是缺乏理解的。
只有真正的理解何为内心深处自感的幸福与为了完善自己而完整的道德意义,才能够真正的体会拥有“道德”(遵守道德规范)与获取“幸福”背后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