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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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延平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
南平市延平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平市延平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以及《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南政办〔2017〕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延平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
产权证书》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廉租住房是指符合《南平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出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延平辖区内2008年4月10日后批准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是指2010年9月1日《南平市保障性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出台后,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户籍在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且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延平辖区内因城市征迁,属于安置被拆迁户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人取得廉租住房产权满5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所购买的廉租住房的,一律由政府按销售价格回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第五条购房人购买廉租住房满10年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增值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一)延平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前应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价款。

缴交比例分别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缴交60%,限价商品住房缴交50%确定。

(二)增值收益价款的确定。

由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自由选择一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对该保障性住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增值收益价款按照届时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减去购买该保障性住房
时的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确定。

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与缴交增值收益价款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重新评估。

第六条延平辖区内2008年4月10日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个人完全取得,政府不参与分配。

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产权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1份);
3、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6、申请人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原件1份);
7、原房屋建设单位的同意上市交易意见书(一式3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除外)。

以上部分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后归还。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请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房屋产权人持评估报告、申请报告及所需相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审核。

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该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应当缴交的增值收益价款,并通知该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缴交相应款项至市财政专户中。

(三)房屋产权人将应补交的增值收益价款交清后,持缴款凭证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具该套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准入通知书。

(四)房屋产权人持准入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使用划拨土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交易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时补交规定税费。

第十条政府取得的增值收益价款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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