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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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5年第1期●企业研究
摘要:促使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融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任务。

适应这一要求,我国需要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国有企业布局,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迈出新的步伐。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现代企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1-269-02
国有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着举足轻重而不可替代的支柱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核心也最艰难的关键环节。

通过3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国企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企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

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高度融合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国有资产和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在产权制度、企业布局、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明确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是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和“重头戏”之后,关键在于国企推行混合所有制细则的制定和落实,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把握。

第一,明确目的,设红线、划底线,确保国有资本增值保值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当前,一些人以各种借口攻击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攻击和否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认为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有人以国有企业‘垄断’而否定国有企业具有效率;有人以国有企业被‘利益集团’所利用而主张取消国有企业。

”然而,如果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某些人所理解的全部变相私有化、最终消灭国有经济,我们还谈什么增强国有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谈什么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呢?为此,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进行,要坚守法律底线和把握好市场定价环节,在推动股权多元化等改革过程中注重履行法定程序和实施法律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避免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等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出现。

第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自身特点,避免运动式和一刀切。

实践证明,引导竞争性国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员工持股等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总的来说有利于国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引进专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制衡国有出资人、推进企业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和决策中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

而在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措施时,要考虑到国有资本的性质、国企所处行业的区别及每个企业的发展规律,制定不同的政策。

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国企,特别是军工类国企和政策类国企,国有独资是合理的;自然形成的垄断类国企和保障类国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是必要的,其部分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则可引进各类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处于充分竞争领域但事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国企,应保持国有相对控股;而其他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一般国有企业,其国有资本的增减进退应由市场决定,其股权配置形式应符合在企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而不是“拉郎配”。

第三,正确理解“交叉持股”。

混合所有制不是新名词,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就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强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将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而某些人出于个人目的或意识形态偏见,认为交叉持股就是要让私企控股国企,是“民进国退”。

这是不负责任的误读误判。

首先,我们通过交叉持股这种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是在各种所有制相互融合与竞争中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其次,“交叉持股”就是要让国企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相互融合,通过相互参股或控股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种参控股应是双向的,非但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可参股国有企业甚至控股部分国资有序退出的企业,国有企业也可参控股集体企业和非公企业。

也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要促进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互相融合,从此不分彼此,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实现互利共赢,达到“国民共进”的效果,以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注意不同类型企业的文化融合。

不同类型企业的文化是不同的,比如,国有企业一般来说实力雄厚、科技先进、制度管理规范、注重社会责任,但也存在部分企业政企不分,不贴近市场等问题;私营企业体制机制灵活多变,更加注重利润的追求,但也存在管理不规范,劳动法执行不严格,部分企业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等现象;外资企业有国际化视野,但也存在脱离中国实际等问题。

混合所有制就是要做加法,实现“1+1>2”。

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必须注重企业的文化融合,趋利避害,将各种所有制的优点放大,缺点削减。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国有企业布局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然要求将国有企业打造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按照平等的市场规则、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求生存、谋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不尽合理,仍有大量国企分布在一般生产加工、商贸服务等竞争性领域。

这样的布局不利于国有经济发挥其服务于国家战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作用。

为此,应完善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机制,在国有资本运作、股权多元化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转型升级和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推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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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5年第1期●企业研究
第一,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合理收缩国有资本的分布范围,使国有资本投向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特定产业链,或者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需要重点控制的产业。

第二,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

通过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加强国有资本对国有经济控制力较强、产业进入门槛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基础性和支柱产业等领域的投入力度。

第三,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集中。

通过加快推进国企改制和战略重组,培养和发展几十家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融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国有大型跨国公司,在体现国家综合国力的基础性和支柱产业中拥有一批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影响力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第四,向国有企业主业集中。

国资监管部门应明确监管企业主业,推进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主业是国企发展之本,抓住了主业,企业才能提升现有的资本使用率,优化管理流程,改善产品结构,减少存货或应收账款,从而提高了经济增加值,使有限的财富创造更多价值。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承担社会责任和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国有企业需要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强化国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推进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薪酬等方面协同努力。

第一,坚持市场化导向,使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经济更紧密地结合。

我国国企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就,关键在于其经历了市场经济的大浪淘沙,优胜劣汰。

只有与市场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更加尊重和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才能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第二,完善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将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化选聘机制结合。

国企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承担较大社会责任的特殊企业,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必须区别于一般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其管理人员的选人又应不同于其他所有制企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机制,可以将行政任免和市场选聘相结合。

比如,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和高级经理层的选任,可先通过市场化的机制进行选拔,再以上级党委、政府任命的方式任职;而其权属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以引入职业经理人。

第三,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机制,将按劳分配和按资本要素分配相结合。

严格规范和区分不同类型国企管理人员(比如行政任免制干部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职务待遇、业务消费,要将薪酬分配与市场接轨,既反对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又反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完善职工收入分配调控方式。

第四,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国有企业需要淡化行政色彩,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特别地,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推进民主管理、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意。

国有企业要依法规范和优化好收入分配方案,对党和政府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实行限高,对市场化聘用的管理者根据其责任、风险和绩效确定薪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改进工会工作,依法维护和增进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在内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五,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一大优势,要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形成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国企改革发展已进入深水区、进入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要牢固确立和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同时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要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总结企业在考核评价、薪酬分配、劳动用工、员工持股等领域的改革经验,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丁堡骏.国有企业如何实现浴火重生[J].红旗文稿,2014(1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作者简介:杨力,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

)(责编:若佳)
(上接第120页)发票注明的税额先通过“递延增值税资产”科目核算,在认证当期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既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也保证了会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无缝对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代收的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依法上交财政之后,才能减少计税所得。

建议企业在上缴财政之前不做账务处理,在实际上缴时直接核减主营业务收入。

(3)窃电、违章使用电费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但要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4)属于押金性质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确定不需返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应结转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预缴税
款,计算相关税金及附加。

3.准确核算预缴增值税款,提高纳税
质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
定,区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收入按预征率
(1.5%)计算预缴增值税,而价外收费按电
力产品适用税率(17%)计算预缴增值税,
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样可能
会造成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的现象,
但在国家税收政策未调整之前,区县级
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现有政策,不得因
税收安排而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

4.加强票据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1)
国税函[2009]591号文件把农村电网维护
费收入划入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同时,要
求该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出具什么票据尚未明确。

建议企业与
税务机关及时沟通,确认开具票据的具
体种类以避免发票管理风险。

(2)企业在
购电过程中,应及时取得购进发票,避免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风险。

但在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证时,充分运用180天的认
证有效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抵扣时点,平
衡各期增值税税负,以避免纳税评估和
税务稽查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财务资产部.国家电网
会计核算办法2009[M].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2]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
管理办法.[E B/O L].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04
(作者单位:冯家贤,韩肖英,国网山西省电
力公司阳泉供电公司山西阳泉045000;赵
凯,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太原
030024)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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