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留样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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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

锦州本天药业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留样管理规程

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文件编号09SM1600-021 页码1/4

分发部门化验室

1. 目的:制定产品留样观察的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留样管理。

3. 责任:化验员。

4. 内容

4.1.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品的管理工作。留样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能协助质量管理部长处理留样观察中的异常情况。

4.2.留样根据其留样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常规留样、重点留样。

4.3.常规留样

4.3.1定义:作为样品检验出现异常、产品在贮存期间或销售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复检用的留样为常规留样,其主要目的是备查,在留样过程中不作定期观察。

4.3.2常规留样的原则:

原辅料、内包装材料、成品均需每批作常规留样;外包装材料首次进货(包括

改版后的首次进货)必须留样;每批印刷性包装材料样张附于批检验记录后(大

型外包装材料如:纸箱等除外)作常规留样。常规留样与样品标准的储存条件

一致。

4.3.3常规留样的数量:

成品、原辅料常规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2倍,外包装材料常规留样量为一个

包装单位量。内包装材料常规留样量为常规检验量的一倍(印包除外)。

4.3.4常规留样的留样时间

成品留样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原辅料留样至检验合格后一年;内包装材料留

样至检验合格后6个月。

4.4.重点留样

4.4.1定义:为考察产品在效期内的稳定性而作的留样为重点留样,留样过程中需要作定期的观察。

4.4.2. 重点留样的原则

●首次生产品种的前三批作重点留样。

●生产工艺、方法、处方变动或更换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可能影响产品的内

在质量变化时,前三批作重点留样。

●更新设备或发生其它任何可能引起药品内在质量变化的变更时,前三批作重点留样。

●以上情况除前三批重点留样外,需要继续作留样观察以确定有效期或稳定性的,其

留样批数及考察项目应根据需要予以制定。

●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要重点留样,留样批数和考察项目根据需要而定。

4.4.4重点留样的数量:原则上为一次全检量的5倍;如有其它特殊情况时,酌情确定留样量。

4.4.5重点留样检验周期及项目

●检验周期:一般按0、3、6、9、12、18、24、36个月的检验周期观察,直到产品有

效期后一年。其中0月的检验结果可引用产品的初检结果。

●检验项目:正常生产品种的性状、水分每季度检验一次;含量测定每年检验一次

4.4.6在制定检验项目时结合各品种质量要求,根据需要可增加或减少试验项目。

4.4.7.重点留样的留样时间

成品留样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留样环境要求

4.5.1留样柜的存放环境应与药品标准中对该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一致。阴凉贮藏室应

有空调。

4.5.2无特殊要求的,留样柜存放于通风、干燥、避光处,条件与库房基本一致,室内

有温湿度计与排风设施。

4.5.3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应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

符的条件下,并按本规程进行观察。

4.6 留样程序

4.6.1.常规留样由检验人员将剩余检品留样。

4.6.2.重点观察的成品由留样观察管理员下发成品加大留样通知单,取样员据此取样。

4.6.3.注:遇有特殊情况时,应酌情增加留样的数量。

4.6.4.留样品交给留样员时,留样员检查样品封口是否完好,外标签标记是否清楚,4.6.

5.合格后留样员填写好记录,双方签字。

4.6.6.留样观察管理员将样品送往留样观察室保存。样品应分类,码放整齐。每个留

样柜内留样产品均应

张贴有品名、规格、批号、留样数量、留样日期的标签上,并易于识别。

4.6.7.留样品按各品种规定条件贮藏。

4.7 留样观察总结

4.7.1留样员定期对留样观察情况进行总结,对到贮藏期样品稳定性进行评价,并将文

字材料交质量部长、审核。

4.7.2新品种:留样观察管理员应根据新品种留样观察数据做出稳定性评价,确定其贮

存期。对已通过留样观察确定贮存期的,则不再执行此项规定。

4.7.3.每年度:留样观察管理员应对本年度的留样观察情况做出评价分析,送质量部长审核后存档。

4.7.4到贮藏期的样品:留样观察管理员应对该批药品作全面的书面分析总结,送质量部长审核后存档。

4.8 留样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

4.8.1留样观察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但产品质量仍然合格的,执行《实验室超常超差

处理程序》,并将调查结果报于质量部长。

4.8.2留样观察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且产品质量已经不合格的,首先执行《实验室超

常超差处理程序》,并将调查结果报于质量部长。若已确定不是实验室偏差,则应执行《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并将详细情况报于质量部长。若有必要,应对产品的稳定性重新评价,同时对该样品继续进行留样观察,以便考察其它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受影响程度。

4.9留样到期样品的处理

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定期销毁。

4.9.1由留样管理员在《销毁记录》上注明所要销毁样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原因

等,报质量部部长批准后组织人员销毁。

4.10留样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4.10.1留样员每天检查温湿度,并作好记录(休息日除外)。

留样品不准销售或随意取走,属非检验用样品转移要有记录,并有质量部部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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