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摘要]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其根本性区别在于无效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签订之日起就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合同看似与可撤销合同有其相近之处,其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应避免二者相互混淆。

[关键词] 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

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

目的是以合同来确定彼此间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约束力,从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

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指的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合同在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有的约定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合同所涵涉利益关系的现实只有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当事人无法借助尚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实现自己预期的利益。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因不具备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据此可知,可撤销合同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意思表示瑕疵。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体现其真正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及产生的不良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并具体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为: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不良结果
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无效合同占合同总量的比重也较大,大量的无效合同给违约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风港,这种现象引起的不良的社会后果很多:一是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二是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三是为违法者或违约者提供了有效的空间,所以要想避免或杜绝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就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什么是无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整体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明确规定无效合同:即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那么确立无效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由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国家就要进行干预,合同就无效,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无效合同分为整体无效和部分无效。

(一)整体无效
那么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加以保护,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即使当事人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合同—但确认无效具有溯及力,该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如果合同表面上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个行为组成或在内容上可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可以继续履行有效部分的合同,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连带关系,相互有牵连,有些合同内容是不能分割开的,具有整体性,有效部分无法独立存在,也是无法履行的,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的公平原则,决定制定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无意义也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但在合同中规定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该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为了从程序上督促和保障各方都尽可能的履行合同,而一但产生争议,可以迅速通
过解决争议的方法得以补救,来挽回不利于自己的损失。

四、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完善
新《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与以往前三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作了完善,其最主要是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一)对损害国家利益作为无效合同的要件
按照前三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后颁布的《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为无效合同。

(二)对欺诈做了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①欺诈方具有明确的欺诈故意,即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使既有错误加深或维持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即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其应履行的告知义务。

③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

即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存在着因果关系。

④受欺诈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即受欺诈人因对方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了意思表示。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三)对协迫的规定更加严格
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

具体而言胁迫的构成条件为①胁迫方必须有明确的胁迫故意。

②胁迫方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为暴力或其他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

③胁迫人的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其目的或手段也必须违法。

④胁迫人的胁迫行为必须确实使相对人陷于恐惧。

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实际上都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达成的协议,根本不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国家适当干预原则而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虽然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的手段,也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作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认定和处理。

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类合同是违法的,任何时候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民法中强行性规范和其他部门行政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违反这两个方面内容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时,必须掌握两个要点:一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订立目的、订立内容方面都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制性规定的框架内严格进行。

二是并非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必须认定为无效合同,只有违反民法中强制性规范和其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由于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本身内含的允许行为人以意思选择的意义,一般不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应做扩大理解,其范围只能限定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颁行的法律和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制定颁行的行政法规,而不能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订的各种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条例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必须产物。

当事人订立违法合同,主观上都具有违法的故意,即使当事人主观上出于过失而违反了法律,即在订约时根本不知道所订立的合同条款是法律禁止的,也应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合同的撤销
目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商品经济发展,国家实行合同自由、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宜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建立合同的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个补救的手段。

那么就是说,当事人是否需要法律救济由自己决定,如果需要法律救济,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意思可以撤销该合同,如果当事人不需要法律救济,则法律对此不予干预,这样完全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一)撤销的当事人
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与以往的规定有两大区别:一是在于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从无效合同中分解出来,作为可撤销合同;二是明确规定只有被欺诈、被胁迫的一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撤销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有3种: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这里所指的重大误解,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重大误解。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这里的显失公平,不是有点不公平,也不是商业上的风险,显失公平合同一般是一方当事人乘另一方当事人急迫需要或者缺乏经验等原因订立的。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合同的裁决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作出裁决,裁决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

这种撤销合同的权利也是有时效限制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范围的缩小和对可撤销合同的明确,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