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网站点击数: 1657更新时间:2015-05-26 11:29:45字体:[ 大中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第七条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八条学校应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

门前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

第三章校园建设

第九条校园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

第十条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应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城市学校用地紧张且无法扩展的,可在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楼顶等空间。

第十一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8

平方米,老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二条学校建筑用地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确定,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均应低于0.8,老城区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2。

第十三条体育运动场地应包括田径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风雨操场。

第十四条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等,体现环保性、知识性和人文性。小学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五条停车场地设置科学,城市新建学校可建设地下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平方米。

第十七条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每间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6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75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室、走廊设计上满足学生活动和资源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校舍建筑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人民防空、绿色节能等规范要求。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校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地面防滑。

第十九条小学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4层,初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5层。教学用房内采光良好、光线充足。

第二十条校舍安全监控、质量鉴定、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完善,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D级校舍及时拆除。新建校舍应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并统筹考虑避难功能,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季节变化为学生提供冷热饮用水。厕所满足不同性别学生的使用需要,全面实现水冲式、无异味。学生有在校就餐需求的,学校可建造食堂并按标准配备相关设施。学生有在校寄宿需求的,学校可按规定建造宿舍,按1人1张床配备床位,并按标准配备食堂、浴室、值班室等生活用房。

第二十二条留守少年儿童较多的学校建立亲情电话屋、视频室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校舍、设施、路面兼顾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

第四章教育装备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类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学校图书馆(室)设置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等,生均图书小学不低于30册、初中不低于40册,年生均新增图书l册。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校园图书亭、班级图书角及其他图书点等。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有校园网、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配备校园广播、电视等。在校生数与网络环境下学生使用计算机数之比小学达10:1、初中达8:1,教师数与网络环境下教师使用计算机数之比达1:1。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要求建设各类实验室,小学每间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5平方米、每间探究性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6平方米,初中每间实验室使用面积为96平方米至11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学校配备美术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准备室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学校配备音乐教室和舞蹈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器材室面积不低于24平方米。

第三十条学校配备劳动技术实践室。

第三十一条学校运动场地建设及体育器材配备符合《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

第三十二条校园安全防护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定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室、急救箱和药物,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室。

第五章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教职工,小学、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达1:19和1:13.5,并可根据当地年人均财政收入等情况核增规定比例的专任教师编制。

第三十四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课程规定要求配备音乐、体育、美术科目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初中分别不低于60%和80%。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

第三十五条专任教师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达到《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学历学位符合省定要求,5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支出不低于5%。

第三十六条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5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第三十七条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进行有偿家教,不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第三十八条教师和校长实行定期交流,每年有15%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按规定在城乡、学校之间流动。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职满2届的校长,须进行交流。

第六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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