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_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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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指标的作用 1、可用于不同企业间的业绩比较 —以评价某企业的相对盈利能力 2、可用于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 —以了解该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 3、用于企业经营实绩与盈利预测的比较 —以掌握该企业的管理能力
三、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的确定——企业应当按 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 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计算确定。
(2)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 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 权平均数时—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间进行加权平均数。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
2) 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
一、适用范围 二、每股收益概述 三、基本每股收益 四、稀释每股收益 五、每股收益的列报 六、新旧比较
一、适用范围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 企业
❖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 股过程中的企业
❖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
二、每股收益的概念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 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 承担的企业亏损。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 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 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 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四、稀释的每股收益
分子的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
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
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且无 权参与利润分配,在计算分母时应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 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 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注意:
1.公式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 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 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 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2.分子、分母的调整
1)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费 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税后影 响额。
2)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 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 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某公司2010年1月2日发行4%三年期可转 换公司债券,面值800万元,每100元债券 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90股。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 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
三、基本每股收益
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 示
❖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 益,分子应当是:合并净利润(扣除 少数股东损益)
三、基本每股收益
分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 数。 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 行或回购得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 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800/100 ×90=720 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4/720=0.03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的每股收益=(4500+24)/ (4000+720)=0.96元
接上题例子,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 益成分的分拆,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 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5%
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确定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 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 发行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 数。
计算过程:
每年支付的利息:800x4%=32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32/(1+5%)+32/(1+5%)(1+5%)+832/(1+5%)(1+5%)(1 +5%)=776.81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800-776.81=23.19万元
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776.81X5%X(1-25%)=29.13 万元
四、稀释的每股收益
分母的调整:
•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
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 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 平均数之和。
(1)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 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 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 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 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 利得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计入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 (或行权日)的稀释每股收益之中
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性的判断
—企业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 计算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 (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 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 券的利息费用(包括溢,折价的摊销),增加了归 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 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 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 原每股收益,则说明可转换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 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
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股
3月1日新发行4500股,12月1日回购1500 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
四、稀释的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 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2010年净利润4500万元
2010年发行在外普通股4000万股
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票面利率等于实 际利率。)
基本每股收益=4500/4000=1.125元
(注解: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 权平均数)
稀释的每股收益净利润的增加=800 ×4% ×(1-25%)=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