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法律、历史看妥协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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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法律、历史看妥协之美

近来自学法律,对英美法系有所了解,初始对这种与我们差别巨大的法律体系难以理解,特别是判例法和英国不成文宪法。随之联想所读英国通史,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完全可以理解英国人对它的迷恋。个人认为其产生和发展是妥协的结果,如同其资产阶级革命一样,看起来似乎无奈,其实却是最合理最经济的处理方式。本文将英国判例法、不成文宪法、资产阶级革命进行简单比较,从中看出它们的联系和共性,看出妥协精神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和谐之美。

一、英国判例法产生于妥协

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为了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国王“征服者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判例一旦形成,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的,它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

判例法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一直延续下来。法律严格奉行依照先例主义,即以前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没有改变判例法的这种至尊地位。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并且随着18、19世纪英国的强大和殖民扩张,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在美国等殖民地国家被广泛传播。

判例法极大地促进了法官的机能。在实行判例法国家,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法律的创造者,这就给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在这些国家法官队伍中涌现了一大批法学家。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判例法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因为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这样,任何一位法官都要审慎地处理案件,认真地制作判决。同时,判例的公布,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先例,对照自己的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诉讼结果,产生一种预期,这种预期无疑是促成司法公正的润化剂。

二、英国不成文宪法是妥协的结果

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明确指出,英国宪法是国王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纯粹的君主政体会引起恐怖,…………纯粹的贵族政体引起的恐怖不亚于此,………据说民主政治比二者更可怕。………他们从上述的前提做出结论:三种不道德的因素的协作就能得到一个道德的产物,于是他们就创造了君主立宪政体。”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最典型的国家。英国宪法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41年和1694年的《三年法案》、1653年的《施政条例》、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英国宪法性文件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自诺曼王朝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13世纪初,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形式上只是一个法律契约,但是,它却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申明了要切实保障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申明了“王在议会”——国王必须通过议会进行统治,申明了“王在法下”——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因而实际具有浓厚的宪法特色。正是这些体现宪法精神的契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英国乃至世界政治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大宪章》在其签署后最初的100年里,先后经历过38次修改和重新颁布,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始终得以保存。到了17世纪,国会在制止斯图亚特王朝侵犯臣民自由的斗争中,进一步弘扬了《大宪章》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使得《大宪章》真正具有了宪法的重大意义。

试想,在温莎城堡附近的草地上,实力强大的教士、贵族没有率兵攻打城堡,而是“苦口婆心”一连谈判了4天,终于说服国王签署了《大宪章》,这一事件本身不就说明国事纷争除了兵戎相见之外,还有和平谈判一途吗?而谈判,就意味着讨价还价。谈判的结果,实际就是妥协的结果。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三、资产阶级“光荣革命”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从1640年查理一世召开三级会议的事件开始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退位的事件结束,以新贵族阶级为代表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起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结束,1688年,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回国执政,发动宫廷政变,推翻斯图亚特王朝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新贵族的统治,这次政变没有流血而获得成功,因此史称“光荣革命”。1688年政变是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与旧贵族妥协的结果,但这种妥协是必要的,有分寸的。因为当时詹姆士二世以恢复天主教和新法政策为核心的倒行逆施,已激化了英国的社会矛盾,并且严重危及了资产阶级在革命中所取得的成果,损害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在这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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