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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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黄石市物价局会同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它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硬件配套设施因素,并进行服务成本监审,兼顾业主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及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预售许可证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将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为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
4、未与购房者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房地产管理局配合。
第十二条凡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填写《黄石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成本核算、与业主约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报市物价局登记备案,备案内容
不实,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管理及年度审验制度。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市物价局核发的《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含税服务成本或者物业含税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8、法定税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自房屋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使用必须符合房屋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不能交付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计算;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并经验收符合交付使用的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或按合同约定比例交纳;业主未入住(不含房屋装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不低于50%与物业公司协商交纳。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但按年度收取不得在年初强制收取。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